如何看待夫妻感情破裂,全职太太离婚获财产补偿和家务补偿共 93 万?家务劳动价值是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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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caishaonian 发表于 2023-8-17 13:23:52|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回应全职太太离婚获93万补偿:包括财产和家务两部分
4月7日消息,当日,山东高法发布一篇名为“夫妻情感破裂,山东一全职太太离婚获93万‘家务补偿’”的文章引发热议,网友热烈讨论93万是财产分割还是家务补偿?
4月7日,记者得到烟台芝罘区法院回应,一工作人员表示,93万元包括一部分财产补偿和一部分家务补偿,因大部分财产属于婚前男方所有,同时女方无法出具相关证据证明部分资产是双方婚后财产,所以才全部判给了男方。
<hr/>近日,芝罘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为全职太太的离婚案。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刘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朱某称二人婚初感情尚可,但刘某婚内出轨,给朱某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并且刘某赋闲家中亦不做家务,双方观念差异巨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庭审中,刘某否认朱某关于出轨的事实主张,并述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朱某对其不信任,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动辄打骂,甚至在公共场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动手。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求原告立即停止暴力行为,停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所谓“出轨”的污蔑,并告知其被告在照顾子女、家庭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劝说原告给予被告一定补偿。经过法官批评和劝说,原告承认了错误,认可了被告的人生价值。
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原、被告均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抚养,原、被告均不需要另行承担对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原、被告每月探视对方抚养的婚生子女最少两次,具体探视方式、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均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前支付被告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如原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则原告应立即按照100万元支付补偿款。(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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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625748 发表于 2023-8-17 13:24:33|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上,家务活比工作累一万倍。不管你是医生,警察,矿工还是其他的。都无法跟家务活比。
因为
1.家务活琐碎事太多太多
2.家务活责任大,还不能偷懒
3.做的好没人说,做不好挨人骂。事实上,基本不会说好的。
4.没有工资,没有社交,没有打情骂俏。
5.乏味,重复,恶心,无聊
6.单单做家务,做饭,洗碗,扫地,拖地还罢了。往往还要接送娃,辅导娃。这个才是地狱级别的任务。平均寿命减少10年不是开玩笑的。
7.往往还要兼顾理财,装修,维修,搬运,养殖,种植,驱虫,运输,通厕等工作
8.上班=放假

我觉得,如果要评估家务的劳动价值。应该按月嫂的工资那样计算,还是金牌的那种,一个月1-3万不过分。
或者按家庭收入的70%来计算吧。

建议人大采纳我的意见
认真的。
重视家庭妇女/男的权益
扇公子 发表于 2023-8-17 13:25:33|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93万,就知道不可能是家务补偿,我国是不可能认可一个女性的家务劳动和未来的职业潜力值这么多钱的,上海那个5万还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
我一直呼吁两个点:
1,已婚女性不要去做全职太太。
2,承认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
两者并不冲突,一方面自己要为自己的人生买单,另一方面社会必须为孩子教育、家务劳动提供保障。
最后,再加一点,各位仙女小姐姐们,努力工作,好好赚钱,把有限的钱财用在培训、购买固定资产上,千万别被消费主义冲昏了头脑。
等你有钱了,你就会发现,老公靠谱不靠谱,都会变的靠谱呢。
想起来一个事情,再次提醒大家
我一个姐姐,12年离婚,男方要了房子,协议给她11万的补偿,至今未给。
她倒是心大,只说了一句:就当喂狗了。毕竟摆脱了男方全家吃她一个人的状况,11万也不算多了。
所以,希望故事里的男方,能把补偿给到位,千万别拖拉。我国现实中执行力度,不忍直视。
MacDino 发表于 2023-8-17 13:25:43|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一下:

  • 女方全职
  • 女方出轨
(法院要求男方停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所谓“出轨”的污蔑)

  • 男方家暴
(法官要求原告立即停止暴力行为)

  • 男孩归男方
  • 女孩归女方
  • 双方不用支付对方抚养费
  • 男方分到房子车子和钱
  • 男方给女方补偿93万

新闻说女方拿到了全职补偿,这是预设家庭财产跟女方完全没关系。
这也不是空穴来风。
我们老家农村,到今天为止,男女离婚,都是女方净身出户。房子是男方家庭娶妻买的,怎么分?钱是男方挣的,怎么有脸分?孩子是男方姓的,凭什么分?

所以说,这个案子还是有进步的。
要么承认了女方对家庭财产的所有权,要么,补偿了家务劳动。
不知道官方有没有给解释。
(我看到了,原来93万家务劳动补偿的说法来自山东高法,也就是山东高法觉得,这93万都是家务劳动补偿。没有我们这些回答里说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哈哈,哈哈。 @山东高法 )



但是,支持全职妈妈家务劳动有价值的群体 如果只看到了家务劳动补偿,看不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那真是太遗憾了。

最后,这个案子依然是不公平的。
不过这个不公平不是对“全职妈妈”,而是对离婚后被判跟着“全职妈妈”的孩子。
这个案子里,“恰好”是个女孩。

是“恰好”吗?
传统观念里,男孩传宗接代,女孩嫁人,等父母年老了,照顾父母。男孩用钱送终,女孩用“衣不解带的照顾”来送终。
儿女双全最完美,如果只能选一,当然是儿子。
离婚,女人能带走的,也只有女儿。
带走儿子,女方要改姓,男方岂不是绝后了?

这个女孩,(假设)她是老大,11岁左右。
跟着一个家务劳动“值得”93万的母亲,手上有“93万”,没有住房,工作是“全职妈妈”的母亲。
全职妈妈也是职业,那么,这个妈妈去哪一家再找一份同类工作,养活自己的女儿?

何况,她这93万什么时候拿到,是否能拿得到,都是未知数。

这个妈妈,如果是强者,在女儿学校旁边买个小房子,剩下的钱做个小生意,说不定从此雄起。江湖就可以多一个女性自强不息的传说。
或者,继续家务老本行,去别人家做保姆家政,也能养活自己和女儿。
或者呢,从此被怨气淹没。觉得自己全部为了孩子 为了女儿,结果沦落至此,什么都抱怨,能抱怨的到的 只有小女儿。

这个女孩,得有多惨?

既然如此,女性为什么开始不自强不息,不去创造自己的江湖传说?
非要等发现男人靠不住的时候,才绝地重生?

以及,女孩的父母,为什么不从现在开始,就教育你的女孩,自己挣钱赚自己的房子,养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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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导 发表于 2023-8-17 13:26:41|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调解结案,那事实上便也无法得知法院的立场。
而且所获得的93万元,已经注明是婚内财产的补偿款万,相当于男女双方对财产进行了分配。
这么看来,表面上和家务补偿没有什么关系。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家务补偿也罢、出轨损害赔偿也罢,也都被纳入了这93万元中,为了彼此的体面而没有注明罢了。
家务补偿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中: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为何开创性的规定了家务补偿?

一方照顾家庭多一些,另一方外出捞金多一些,这本不是一个特别不公平的事,倘若有了家务补偿,为何没有打拼补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倡导美德家风,这一制度规范也是以此为出发点,认为婚姻双方都应对回归家庭,尽管一方可能在外也是为了家。
因而在实务上,目前的离婚诉讼中律师大多都已注意对“回归家庭”议题下证据的搜集和使用。
但毕竟还只是一个新生制度,其适用尺度和标准如何,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明确。
有一点一定是明确的,没事多回家陪陪老婆孩子,总是没错的。
即使挣了钱,也要回家。
tszqc 发表于 2023-8-17 13:27:10|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到标题,惊了一下,关于【家务劳动补偿】,上一次北京房山法院判了5万,这一次烟台芝罘(zhifu)法院判了93万,这是要开历史之先河啊?
前情回顾:
民法典支持离婚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北京一全职太太离婚获 5 万元家务劳动补偿,你怎么看?后来仔细看了一下,原来是一个乌龙,这93万元压根不是什么【家务劳动补偿】,只不过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方拿房子、车子,另一方拿【补偿款】,就这么简单。
从法律上说,【家务劳动补偿】和【补偿款】完全是两码事。
事已至此,为了不偏离主题,我们重点解决2个问题:1.夫妻一方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如何准确认定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规定与原《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略有不同。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一方主张家务劳动补偿需同时满足2个条件: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
事实上,中国绝大多数传统家庭都不会采取夫妻书面约定的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这直接导致原《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现实社会中几乎无适用的空间。
因此,《民法典》仅要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夫妻一方离婚时即可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虽然《民法典》对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作出了相应修改,使其具有更大的适用空间,但未涉及准确认定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人民法院确定家务劳动补偿数额时,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家务劳动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
一般而言,主要考虑如下四个因素:1.家务劳动时间;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3.家务劳动的效益;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目前,尚未出台正式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家务劳动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予以明确。但可以预见的是,经过一段时间审判经验的积累,一定可以总结出一套相对科学、合理的计算方式,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负担较多一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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