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市值蒸发 5 亿,Stocktrek 通知其下架戴建峰作品,律师称视觉中国侵权,如何看待此事?

[复制链接]
Contra 发表于 2023-8-17 04:03:26|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截至16日15时收盘,视觉中国股价下跌4.86%,总市值较前一日蒸发超5亿元,跌至115.10亿。


Stocktrek回应摄影师戴建峰被告侵权一事:已通知视觉中国下架相关作品
据华龙网报道,重庆星空摄影师戴建峰@Jeff的星空之旅 使用自己的照片被视觉中国告知侵权索赔事件发生后,8月16日上午,本人发文再回应表示:已与Stocktrek进行核实,视觉中国无权销售其作品,也没有其作品的任何版权。Getty也无权将他的作品再次转授, 并要求视觉中国立即停止侵权。
记者随即致电Stocktrek公司,该公司表示:一小时前视觉中国代表已致电该公司,公司也明确通知,需要从视觉中国网站上删除戴建峰的相关作品。
律师:按摄影师披露信息,视觉中国构成侵权
视觉中国是否构成侵权?对此,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对中新网表示,如果按照摄影师所披露的信息,Getty Images图片公司无权将授权图片进行转授权,那么视觉中国是无权进行图片销售和维权的,视觉中国的行为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
摄影师将自己的作品授权给图片公司后,用自己的作品是否涉及侵权?岳屾山解释,根据目前双方披露的信息,相关图片的著作权是归摄影师所有的,摄影师将图片著作权授权给Stocktrek Images图片公司,由其进行图片销售。摄影师本人使用自己作品是否侵权,这要看摄影师把自己的作品授权给图片公司时双方的具体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授权类型为独占许可或双方特别约定了著作权人自己不能使用授权图片,那么在未经图片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摄影师是不能商业使用这些图片的。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全部回复5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好 发表于 2023-8-17 04:03:36|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本质是著作权的权属问题。简单来说,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这种摄影作品一般在拍摄后一经发布著作权自然归属于拍摄者,比如在微博公众号甚至是朋友圈发,都算是确认了自己的著作权,而照片原始底稿也是效力最强的权利凭证。
除此之外,可以将摄影作品去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这算是效力弱一点的。效力再弱一点就是照片上加上水印,或者是你有更早发布的证据也能算是一个证明。


00681视觉(中国)这吃相确实难看,不过回想起来确实有点可怕的,市场上绝不是只有一个视觉中国而已,只是它把这个事情做到极致的一个代表,所以现在舆论火力都集中在它的身上了。
实践当中我们也碰到过顾问单位自己拍的图片被别人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了,然后拿着去版权登记证书去大范围维权,最后维权到我们自己公司头上,法官让我们拿出原始底稿,我们拿出来后对方直接撤诉,法院也没过多追究。当时我也想了一下对方拿着这个版权登记证书诈骗成功多少次呢?不过当时觉得应该不是大问题,毕竟注册一下也就300块吧,能骗多少人呢?现在一想这TMD不就是简易版视觉中国嘛,说不定也是一个产业链。
更可气的是我本想撤销掉对方的版权登记避免再去坑人,给国家版权局打了一圈电话,北京深圳的登记中心也是推来推去,客服们表达什么我也听不太懂。综合起来给的意见大概是需要我们有法院的生效文书才给撤销对方登记,也就是我们要先自己花钱去维权,等法院确认作品会我们了再去撤销。不过这条路貌似也走不通,法院确认了摄影作品归我们判决书里面也不可能把图片附上,附上也很难证明和对方登记的这个是完全一致的。
另外如果我们直接找登记人去打权属确权的官司那就更费劲了,对方的身份信息获取就很麻烦,再跑到对方住所地去打这个官司不说钱的事情又是一两年进去了,最后打赢了赔不了太多钱,毕竟对方就是花几百块登记了一下,本来版权登记中心就是形式审查,撤销起来又极其麻烦,也没人愿意出律师费搞这种处理不讨好的事情,最后也不了了之。
不仅如此,我也碰到公司自己设计的美术作品,菜品甚至菜单图片,被别人发在昵图网之类的第三方网站上公然销售,我们连销售者是谁都不能确认,联系昵图网也是躲在避风港原则里不出来,让你提交一大堆权属材料,然后也只是把图片给删除了而已。这种随手上传别人作品卖钱,随手注册别人摄影作品,四处维权的情况,目前应该是挺普遍的,市场被这些人给搅浑了。
不过一般这种权属不够扎实的应该都不太敢真的去诉讼,我们顾问单位经常会收到各种字体,软件,音乐作品等侵权的通知或律师函,但是很少有进到诉讼程序里面的。




为什么不敢进到诉讼程序里面呢?因为大多有专业水平的法官是有分辨能力且较为敏感谨慎的,而且核实权利凭证极其严苛,甚至可以用“变态”(褒义词)来形容,多变态呢??
就比如我们前两天开庭一个案件,是帮某出版社代理的打击盗版书的案件,某专业比较知名的考研资料,我们拿了作者和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原件,一般情况下出版社和作者名字都能对得上就能证明我们的权利了,但是某法官要求我们提交著作权人和出版社交付的原始底稿,这个要求已经算比较变态的了,但是我一想这是好事,也不算麻烦,扒一扒当时的邮箱和聊天记录就能解决,于是就配合法官完成了这个权属补充的要求。
再往后面法官提出我们提交的材料里面有一个授权委托书,也就是著作权人写书的一共13个著作权人,大家把出版相关的权利都转给了这个代表给出版社签合同,他们之间也有自己的分配比例,当时为了权利人的隐私交材料的时候把分配比例和这些人身份证联系方式等用涂改液给抹去了
于是法官要求要能看到这些身份证,我们人费半天劲用橡皮擦把涂改液去掉,去掉后法官一看这些人没有按手印,让我们找这些人重新签授权。TMD这些都是天南地北的作家,出版社也只是对接了一个代表而已,我怕这个要求给出版社一说他们也崩溃,这个作者选出的代表也崩溃。回想起来如果不交这个授权可能法官也不会核实这个,因为她本身不清楚背后有多少著作权人,看到后就要进一步核实这13个人的签字真实性。
于是和法官来回拉扯了几轮,被法官无情的怼了几通,法官终于做了个让步,要这十三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过来才行,我一听同样一脸黑线,这年头找十三个知识分子要身份证复印件我可办不到,给出版社说同样是个巨大的难题,人家还以为碰到骗子了,有一个人不同意案子就进推进不下去了,说不定还会影响原来的合作。
于是继续拉下脸继续找法官理论,几轮下来法官再次让步,有这十三个人户籍信息就成,我真TMD太感谢了,终于给我了一个人能完成的要求,不过让我跑着调这13个人户籍信息自然不可能。幸亏知道有渠道,花钱只要把13个人户籍信息调出来,法官就可以心满意足的去写判决了。
看到这个新闻有感而发,这视觉中国真是坏,自己瞎搞坑蒙拐骗,搞的正经人去维权也是难上加难,还总被法官怀疑别人也是瞎搞。
不过知识产权保护对我们避免垄断,促进创新是很重要的,也是营商环境里面的重要因素,大家还是要理性看待,正确维权,完善制度,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是很有必要的,这种弄虚作假的也是要严惩的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性请所次 发表于 2023-8-17 04:04:35|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值才蒸发五亿?
我倒是想等着这个到处碰瓷的公司什么时候能破产倒闭。
本来一听视觉中国这名字还以为是国企,结果一查居然还是个外资企业。
董事长廖杰加拿大籍,总裁梁军美国籍。




明明是一家洋人开的公司,名字中却带有“中国”二字,而且成天以保护版权为名,干些偷鸡摸狗、坑蒙拐骗的事,连国徽、黑洞照片、甚至其他企业的商标图都被他算进自己的版权。










这碰瓷碰的只要是图片无论什么都是视觉中国的是吧。
干脆也别叫什么视觉中国了,改名叫视觉宇宙得了。
至于他们的收费标准可以看一下


分辨率最低的要1500一张,遇到量大的可能会打点折。
关键这玩意儿还四处去上传免费的图片供不知情的人下载,等养肥了,就可以开宰了。
通过自己公司的“鹰眼系统”找到养肥的羊。
它的“鹰眼系统”可以自动全网爬虫、自动图像比对,自动追踪公司拥有图片在网络上的使用情况,并提供授权管理分析、在线侵权证据保全等版权保护服务。
找到肥羊之后先发律师函,逼迫对方签订包年或者战略合作合同,从而获取高于市场绝对行情的价格利润。
而靠着“维权——诉讼——和解——签约”这种“高级商业模式”,这玩意儿大赚特赚,净利润年年增长。
根据天眼查信息发现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案件纠纷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多达148起,排名第一。


处罚记录显示,该公司曾经因为违法传播有害信息被天津互联网办公室处罚30万元。
2010年,曾因披露虚假信息或严重误导陈述被证监会处罚40万元。
……
不过这玩意儿被罚了那么多次还那么嚣张的到处碰瓷,真不知道它的后台是有多硬。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南隐 发表于 2023-8-17 04:05:01|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视觉中国这种毒瘤企业,本该在前几年那次群起而攻之的事件以后消失的,但却安稳地活到现在,并且依然还能靠窃取他人作品牟利甚至贼喊捉贼,这是多么宽松的一种执法环境,视觉中国应该为成立在中国庆幸,也应该为名字里挂着国家的名字丢脸。
陈晓 发表于 2023-8-17 04:05:09|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要分2个层面看,一个是侵权、一个是恶意维权。根据最新回复看,视觉中国没有取得这些图片的版权,确实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更加需要注意的是,有没有涉嫌敲诈勒索?
一、关于著作权侵权
1.民事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且《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含多项权利,其中就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指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视觉中国将未经授权的图片进行发布,首先侵犯了图片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向图片真正的权利人进行赔偿。至于赔偿金额,自己发给作者的函中都列明了,挺全面的。

2.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侵犯著作权罪作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条中规定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但是侵犯著作权的定罪标准并不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即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至于“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非法经营数额的要求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其他严重情节”中的非法经营数额仅需要达到五万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含的非法经营数额也仅为二十五万。如果视觉中国凭借未经授权的图片进行牟利,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被追诉刑事法律责任。

二、关于恶意维权
对于根本就没有著作权的作品,视觉中国到处发函维权,不排除有主动和解支付费用的,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视觉中国相关责任人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中的敲诈勒索,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如果视觉中国凭借未经授权的图片强行索要授权费,还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icelymoon 发表于 2023-8-17 04:05:23|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目前来看,视觉中国所声称的完整销售授权链条有待考证,仍需对各个环节的授权情况严格审查。如果存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其以销售图片版权或进行维权的行为将没有法律依据。

“权利不得滥用”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同时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李洪江指出,在权利人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均不得侵犯其著作权权利,因此类似“碰瓷式”“创收式”的维权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存在滥用著作权的情况。

实际上,视觉中国“侵权索赔”的维权方式一直饱受争议。在2019年,视觉中国曾将人类首张黑洞照片以及国旗、国徽等图片标注版权所有,被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约谈,公司官网一度关停。

视觉中国当时发文回应:经网友举报的视觉中国网站关于国旗、国徽等不合规图片,经查该图片由视觉中国签约供稿人提供,视觉中国作为平台方负有审核不严的责任,已对不合规图片做了下线处理;至于黑洞照片版权属于欧洲南方天文台(ESO)所有,视觉中国通过合作伙伴获得该图片编辑类使用授权,授权并非独家,应版权人要求只能用于新闻编辑传播使用,未经许可不得作为商业类使用(广告、促销等使用场景)。

如何杜绝“碰瓷式维权”?

多位律师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目前“碰瓷式维权”在法律官司中的情况已不是个例,还出现了一些“职业打假人”,这些人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

“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公民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性作用。

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及个人进行敲诈勒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该如何杜绝“碰瓷式维权”,让别有用心者无机可乘?

李洪江建议,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大家应提高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意识,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智力创造和劳动成果,不应使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来源不明的图片、文章等各类作品,合法使用他人作品时留存必要证据,做到来源可述可溯。

如若遭遇类似此次“碰瓷式维权”的情况,建议使用者首先要求图库网站提供享有著作权的证据,绝不能为了避免诉讼、息事宁人而轻易支付侵权费或与图库网站达成版权交易。如果图库网站不能完全拥有图片的著作权,所以即便当事人与图库网站达成了版权交易,之后的商用行为依旧有可能侵犯他人享有的著作权。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郭竞坤此前曾公开表示,针对“碰瓷式维权”,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依法遏制恶意诉讼。

他进一步举例,比如,一方提起恶意诉讼,另一方就不得不应诉,应诉就不得不产生一些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应诉方可以要求原告补偿。对恶意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速回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