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黑洞照片事件,看这一篇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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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jk 发表于 2023-8-17 04:04:34|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周,关于“人类首张黑洞照片”的讨论一石激起千层浪,也把视觉中国这个“版权黑洞”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这家中国最大的图片公司被爆出拥有数十家企业的LOGO图片的版权,甚至连国旗、国徽的版权也被收入囊中。一时间,大家都问:“咋啥都是视觉中国”的呢?



吐槽归吐槽,批判归批判,但凡事也不能过分情绪化,更不能毁掉中国近几年来好不容易提升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周公赞同央视网沈彬在《批判视觉中国不要跑偏,回归法律标准才是根本》一文中向大家所传递的理性态度:“回归法律的标准,厘清问题所在:哪些是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升之后必然带来的“用图不便”?哪些是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中国图片霸主“占山为王”带来的问题?把讨论“带上道”,才能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进步。”
本期周公就来跟大家用理性的视角,就事论事,从法律的角度深入解读这一问题。

1
视觉中国有“黑洞”版权吗?
我们先来看看视觉中国对“黑洞”版权的说法:
视觉中国在官方微博就黑洞图片事件做出回应,称“该图片授权并非独家,其他媒体和图片机构也获得了授权。但是该图片根据版权人要求只能用于新闻编辑传播使用,未经许可,不能作为商业类使用。”
但事实上,黑洞照片的版权肯定不是归视觉中国的,这点毋庸置疑。
想确定图片的版权是谁的,找到权利源头最有说服力,即黑洞照片的版权人。我们从 The European Southern Observatory(以下简称ESO)欧洲南方天文台的官网可以看到,黑洞照片的署名是EHT Collaboration,也就是事件视界望远镜合作组织。因此,事件视界望远镜合作组织无疑才是真正的版权人。



那么,版权人对于作品版权是如何处置的呢?

我们接下来可以在组织官网上找到这样的声明:“除非特别声明,网站内所有素材的版权声明均为CC BY4.0,即知识共享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那何为CC 4.0协议呢?我们也可以从CC的官方网站https://creativecommons.org/中找到答案:



(知识共享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官方网页)


图片一旦声明了CC,那么任何人都不需要申请授权,但必需尊重署名权,即标注来源。
由此可见,该图片的版权肯定不归属于视觉中国。因为著作权人在发布该图片之初就没有想过通过授权图片以获得利益,而是加入了CC协议让更多人可以使用。
而视觉中国在声明中回避了这部分事实,并使用“通过合作伙伴获得编辑类使用授权”“其他媒体和图片机构也获得授权”的模糊描述,让用户误以为使用这张图需要专门去获取授权,只有几家机构已获得。

2

视觉中国有国旗、国徽和企业LOGO的版权吗?

关于网友爆料的国旗、国徽以及企业LOGO图片,视觉中国有版权吗?同样,我们先来看一下视觉中国的说法:
11日傍晚,视觉中国在微博上发表回应:“经网友举报的视觉中国网站关于国旗、国徽等不合规图片,经查该图片由视觉中国签约供稿人提供,视觉中国作为平台方负有审核不严的责任,为此深表歉意! ”
但对于版权定性问题,由于存在多种情形,周公这里需要对不同的类别进行区分。
1、第一种情况是无独创成分且无著作权的图片。
这类作品主要指直接将原始图片或官方图片下载后,再打上视觉中国水印上传的图片。例如:被共青团点名的国旗、国徽图,以及被不少企业的LOGO(徽标或商标):以凤凰网以及百度的LOGO截图为例。

可以从图片看出,其根本体现不出拍摄者的独创性元素。此外,图片的供稿人或视觉中国也不是国旗、国徽以及企业LOGO的著作权人。因此,视觉中国并不能享有著作权,也没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视觉中国拿这样的作品声称有版权而卖钱,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甚至还可能涉及侵犯了原图形或LOGO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第二种情况是有一定独创性与艺术价值的摄影作品。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摄影作品基于其对光、影、角度、构图等艺术选择,一般是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当然也包括对于国旗、国徽的拍摄。例如:下图作品的著作权就属于周公本人。周公为保护自己摄影作品的版权自然可以上传到视觉中国,要求第三方经授权或付费后才能使用。视觉中国一般在收到费用后,也需要基于网站条款与著作权人进行授权分成。



因此,若视觉中国网站上的其他国旗、国徽图片是通过摄影器材拍摄形成的,则对其进行版权保护也是合情合理。
但周公这里需要注意提醒大家的是,《国旗法》《国徽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国徽、国旗及其图案进行广告用途的使用。因此,此类照片可以授权使用,但不可用于广告之中。
3、第三种情况,是带有商标图案的摄影作品。

对于拍摄带商标的建筑或产品照片也是同样基于具体的摄影作品是否达到 “独创性”的基本要求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例如,下图中的这一“帅丰”商标图片,可能基于其一定的“独创性”而应该认为拍摄该作品的人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并可以基于此授权视觉中国进行销售该图片。这个照片与前面的凤凰网与百度的LOGO照片是有所不同,该图片并不是将LOGO直接转化成照片的情形。



从这一点来说,很多摄影爱好者表示他们的很多作品还是愿意上传到像是视觉中国这类版权网站上的。因为这类真实的摄影作品权利人,往往也是可以通过授权版权网站的方式获得一定的版权保护以及收益的。
那么,拍摄厂名、产品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商标权呢?——并没有。
原因在于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的独占性,即保证消费者能够区分不同类型的商标,从而避免混淆。法律禁止的商标侵权手段主要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行为。因此,拍摄带有商标的产品,并不侵犯商标权。
而如有第三方购买使用了视觉中国网站上的图片并用于生产侵权产品,那么这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体应该是产品的生产者,而不是视觉中国或者照片的拍摄者。对于第三方的使用,无论是视觉中国还是摄影作品的权利人都无法控制与避免这类使用情况的发生,也不应该由其承担责任。
因此,拍摄带有“帅丰”商标标识的照片也无需获得帅丰公司的同意。不然,我们随便在大街上拍摄一张街景照片,还需挨个请照片上的带LOGO公司一一授权才能使用吗?当然不是这样的道理。
相反,正因为拍摄是创造性劳动,其创造而产生的照片便产生了著作权。对于这一点,网上很多类似企业的言论都暴露了他们对著作权知识的缺失。
4、第四种情况,带有肖像权的摄影作品

其实,早在黑洞事件之前,视觉中国在娱乐圈就已经名声在外,圈里人称“娱乐圈照妖镜”。因为,很多出自视觉中国的明星图片一般是高清、无修的图片,往往可以将明星最为真实的一面无保留地在摄像机前展示出来,像是脸上的细纹、痘印……各类明星“丑照”都有。
其实,这类作品还就涉及到肖像权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之间的冲突。一般而言,销售这类图片的行为都涉及侵犯明星的肖像权。
主要在于这类作品含有两种权利:即不仅基于其拍摄行为而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因照片内带有人物肖像,还承载着个人肖像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法律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两个要素,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偷拍明星后而再将其照片卖钱的行为,无疑构成对明星肖像权的侵犯。

3

视觉中国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视觉中国一直以来都是声称其是提供正版图片的网站平台,从现有获取版权模式上看,主要有两种:1. 是视觉中国作为平台,供广大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或特约供稿人)上传自有版权作品;2. 是视觉中国与国内外等大型机构组织联系,获得并整合相关图片版权。

  1、视觉中国作为图片平台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周公在看到视觉中国对国旗、国徽图片上传到平台,其官方回应中提到这样的一句:“经查该图片由视觉中国签约供稿人提供,视觉中国作为平台方负有审核不严的责任”。
作为法律人的周公,看到这句后警觉地意识到,这是在声明视觉中国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
何谓避风港呢?

简单来说,根据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规定,避风港原则是一种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豁免原则,具体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法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 - take down procedure)。
因此,法律上解读视觉中国的说法就是,视觉中国是平台方,并不是上传作品的内容方,我们在审查方面有失职,立刻下架投诉作品后,我们是并没有侵权责任的。
其实,视觉中国的这一说法并没有错。以网易云作品音乐平台为例,在其音乐平台内,如果有独立音乐人的作品是抄袭作品而侵犯了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网易云作为平台在接到投诉后有配合立即下架的义务,但平台本身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说的也是一样的道理。
2、视觉中国主动获得版权的图片侵权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视觉中国作为正版图片版权平台,还有一部分作品是由视觉中国主动获得版权的。例如,黑洞的图片视觉中国并没有说该图片是签约人上传,而是其主动获得授权的作品。那么,如果此类作品并不存在授权的话,视觉中国有哪些法律责任呢?
依据《著作权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视觉中国声称其获得授权,但经证实该图片是公开可以免费使用的,其虚假声称有版权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可能已经构成对相关图片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且涉嫌不当得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hr/>因为一张黑洞照片而引发的全民讨论,正象征着人们重视版权、尊重原创者的知识成果的时代正在来临。但这类的维权应该在法律的尺度内,切记不可将之运营成“钓鱼执法”的一门生意。从过去的无意识“使用”到现在的“维权”,可以说我们已经向前走了一大步,但未来其实还有更远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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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本文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如您需要法律意见及专家咨询,请向具有专业资质者寻求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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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发表于 2023-8-17 04:05:17|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视觉中国根本没有在中国开展此类业务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众所周知,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集体管理工作涉及到作品的保护和利用,直接关系到作者权益、行业发展、作品繁荣和使用者权益,一举一动均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由国家专门立法、专业监管,否则,就容易损害行业健康发展、就容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鉴于此,我国于2004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集体管理活动的监管均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除了依法取缔以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询,视觉中国等涉案的有关公司,均不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有关执法机关应当予以查处。
秋之舞 发表于 2023-8-17 04:06:06|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旗和国徽的问题,是否应当适用“红旗原则”?即该行为显然是违法而不能免除平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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