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彩礼是否是男方的态度仍有待商榷。
彩礼的多寡与婚姻的优劣、恋爱的长短没有直接关系,婚姻的优劣一般情况下取决于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的经营,并非是支付的彩礼数额越高就愈能代表男方之“真心”的。
我国法律对于彩礼相关事宜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盖因彩礼系因各地风俗特色,因地而异且因人而异,法律不宜过多的对社会、传统风俗做出过多干预。
不过仅以立法意图出发,我国民法典鼓励婚姻自由原则,禁止买卖婚姻的存在,彩礼的数额应当以当地的平均消费、收入标准,结合具体个人的经济状况做出一个合理的决定,过高的彩礼以至漫天要价的彩礼显然是于法有悖的。
相关法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