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知识100问(第九至十期)

[复制链接]
bluestardm 发表于 2024-8-6 16:27:22|来自:重庆渝中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耕地保护知识
100问(2024年)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也是农民增收、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严格保护耕地、依法依规用地至关重要。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加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土地知识、用地政策等了解掌握程度,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印了《耕地保护知识100问(2024年)》。该手册主要内容涵盖耕地定义与分类、耕地保护政策、违法违规用地的判定与处置等,同时也对基层比较关切的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政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临时用地等问题作出解答。通过这本手册,可以帮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农村土地政策,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应该怎么干”,为加快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提供坚实保障。
第 九 期
Q:
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用如何确定?如何管理?
A:
土地复垦费用根据设施农业项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明确的资金数额确定的。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专用账户,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与银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Q:
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时,复垦费用是否可以分期缴纳?
A:
签订3年以上用地协议的项目,可实施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在协议签订时预存不少于20%的土地复垦费用,余下部分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进行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Q:
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用何时退还?
A: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经营者按使用前土地用途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按监管协议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经营者拒绝复垦或复垦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列支。
Q:
空置的设施农业用地可以转作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业用途吗?
A:
不可以。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禁止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Q:
水产养殖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吗?
A:
符合设施农业管理要求,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后,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开展水产养殖,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需落实占补平衡。
Q:
设施农业用地擅自用于非农建设应如何处理?
A: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经营者限期纠正。
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还应按非法占地进行查处。
Q: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谁发布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哪些?公告期多长?
A: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Q:
征收集体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用的补偿费用,归谁所有?
A: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者所有。
Q:
被征地农民一般会获得哪些补偿?
A: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的社会保障费用。
Q: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多长时间内支付到位?
A: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

耕地保护知识
100问(2024年)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也是农民增收、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严格保护耕地、依法依规用地至关重要。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加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土地知识、用地政策等了解掌握程度,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印了《耕地保护知识100问(2024年)》。该手册主要内容涵盖耕地定义与分类、耕地保护政策、违法违规用地的判定与处置等,同时也对基层比较关切的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政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临时用地等问题作出解答。通过这本手册,可以帮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农村土地政策,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应该怎么干”,为加快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提供坚实保障。
第十期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应当在哪些地方公布,公布时间多长?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如何产生?

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是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土地以及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等。
二是非法占地的行为,具体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等。
三是破坏耕地的行为,具体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等。
四是非法批地的行为,具体包括: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土地;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违法违规供地等。
五是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如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的;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等。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占地是不是只要缴了罚款就行了?
法律规定,从行政法律责任方面而言,要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违法占地的行为人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从民事法律责任方面而言,非法占地造成土地破坏的,非法占地人要恢复土地利用状态,赔偿损失。《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地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说违法用地代价很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要现状是建设用地就是合法用地吗?
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并不能作为判定用地是否合法的依据。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一律视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会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中关于耕地非粮化处罚的相关条款有哪些?
(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2)《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来源:江苏自然资源
发布:刘琪琪、徐闻静
审核:陈立锦佺
审签:张竹华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全部回复0 显示全部楼层
暂无回复,精彩从你开始!

快速回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