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是否构成缺斤少两?消费者能否得到多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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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塌胡涂 发表于 2023-8-16 01:22:08|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麦当劳联名动画IP哪吒推出春节新品,其中仅限早餐供应的“肉夹馍”在万众期待中被吐槽“简直是现实版的卖家秀和买家秀”。麦当劳中国客服表示,公司没有对门店该产品肉的含量做统一规定。门店则表示,产品是有“规格”要求的,店内肉夹馍的含肉量克重是固定的,具体数字不便透露,但不满意可以退换货。





本次纠纷关键点在于如何定性此类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如果销售的商品数量、质量不足,商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麦当劳的商品是否属于该条款第三项列举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情形,还需具体分析。从麦当劳客服及门店关于肉夹馍含肉量克重标准的描述,至少其商品上并没有明确注明商品标准。但如果确如网友展示的照片,存在含肉量克重大幅缩水,真实产品与宣传广告差距较大的情形,该门店是否构成缺斤少两呢?





如果按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认定缺斤少两,则限于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这都对将麦当劳肉夹馍肉量缩水认定为缺斤少两造成困难。如果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则要满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的规定。麦当劳并不在商品外包装上进行标注的行为,是否具有规避相应法律风险,为其实质上的缺斤少两埋下伏笔的作用呢?
因为如果麦当劳商品可以确定规格,却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形,将可能涉嫌欺诈。关于严格意义上“欺诈”的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明确规定,《民法典》中将其规定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需要故意构造虚假事实,使受欺诈方陷入错误判断。如行为被认定为欺诈,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此类欺诈行为的处罚规定是,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外国的月亮肯定不会更圆,但外国的麦当劳、肯德基商品的“丰满”经常引发国人的感叹!麦当劳、肯德基等西式快餐在中国经营过程中已多次发生类似的产品“缩水”事件,经媒体发酵报道后,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善,但问题经常重演。此类事件如果在实践中按虚假宣传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来认定,显然维权成本过高。但如果可以按照缺斤少两进行认定,则消费者可以获多倍赔偿,势必可以促使商家保证商品质量,也不失为一项倒逼商家注重商品质量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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