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吵架一年多后脑溢血死亡,挑事者被担责赔钱冤不冤

[复制链接]
滋滋629 发表于 2024-7-31 18:50:55|来自:亚太地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近日,江苏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吴某等人在祝某家及邻居家之间砌筑围墙,盛某发现后,无故阻挠施工,并与祝某一家争吵起来。争吵后,祝某回到屋里,气急发病倒地,被送至医院治疗。后来,祝某又多次住院治疗。2023年1月1日,祝某因脑出血死亡,其家属将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受害人祝某因发病、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5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盛某赔偿损失共计4.8万余元。(据7月30日现代快报报道)

相关报道截图(图源:现代快报)
这个案例引起了议论。有网友认为,祝某在与盛某吵架一年后才去世,要盛某承担赔偿责任,这似乎有点说不过去。也有网友认为,盛某无故阻拦施工,与人争吵,把人气病了,应该担责。
从报道上看,在争吵后,祝某回到屋里,气急发病倒地,被送至医院治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一般医学常识,争吵等外部刺激所导致的情绪波动会使人血压升高,同时结合祝某本身存在的高血压等风险因素,祝某在争吵后不久发病倒地,可认定盛某的争吵行为与祝某的发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脑出血患者治疗期间可能因多种原因死亡,受害人发病后经过一年多的治疗、休养最终身故,不足以认定盛某的争吵行为与祝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在侵权关系上认定上一码归一码。既认为盛某的争吵行为与祝某的发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又认为祝某的死亡未必与争吵有关。法院最终认定祝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判决盛某按照20%的比例赔偿与祝某治疗相关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4.8万余元。

因吵架引发的意外时有报道(图源:中国青年报)
这个案例对世人是个警醒。一方面,从医学上来说,“气死人”是真的会发生。据报道,人在生气时,因情绪波动会导致身体内部的生理反应,诸如心率和血压升高、呼吸增加、体温升高,肌肉紧张、出汗量增加(尤其是在手掌上)、面部发红(并且可能伴随头痛)等。生气时全身上下都会受到影响,也因此可能引发全身性的健康问题,有的会因呼吸频率增加而发生“呼吸性碱中毒”,发生四肢麻木抽搐的现象。常言道,气得浑身发抖,把人要气死。这话并不夸张,在现实中是会发生因生气而危害健康的情形。
另一方面,从法律上而言,如果因为吵架发生意外,是有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要为吵架的后果承担责任,要看吵架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图源:网页截图)
一般而言,行为人是否担责,取决于行为人行为失当与否。如果言语刺激与他人发病、身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需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则不需担责。
有网友说,在吵架之前要看对方是否有病在身,万一因吵架“气死人”要担责就麻烦了。吵架有风险是肯定的,在对他人身体状况不了解的情况下,如果一言不合就开骂,一语不服就动手,往往就会因为小矛盾引发大纠纷、大麻烦,这方面的教训太多了。也不能说,对方身体健康,心理承受能力强,就可以“放心”吵架。单纯的吵架本身也可能因会言语侮辱他人而违法。不管怎样,人与人之间应和睦相处,要避免无端与人争吵。如果因为一些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甚至因吵架而致一方情绪激动昏倒送医,可能就免不了因损害结果所承担的责任,那样也太不值得。
(来源:极目新闻)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全部回复0 显示全部楼层
暂无回复,精彩从你开始!

快速回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