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学物权法,突然想到为什么不动产不能质押呢?

[复制链接]
Brian 发表于 2023-8-16 00:18:05|来自:黑龙江大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我自己整理的一些理由(还存在一定的逻辑问题和理由的不足):
不动产为什么不能质押?
1⃣️不动产其性质,无法转移。因此,质押权人很难做到真正保管不动产。
2⃣️质押其是安全性更高的担保手段,动产因其易于流转的特点,采取质押手段更能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不动产本身因其无法流转,且登记明确,安全性较高,无需采取质押手段。
3⃣️不动产物权变动均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质押一般情况仅要求交付即可实现质权,而不动产担保若不登记,很难体现其作为担保权人的地位。因此,最终不管如何,登记是必要的,那么选择质押就像是无聊之举。
4⃣️不动产价值大,质押的交付要件,使得不动产所有权人损失较大利益(无家可归),显然是一种笨重的方式。

有没有深谙物权法的大神,帮我深化一下这其中的法理基础,我想知道最完善的版本。
全部回复5 显示全部楼层
e999 发表于 2023-8-16 00:18:11|来自:黑龙江大庆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质权是以不动产为标地设立的具有用益内容的质权,一般认为,不动产质权是农业经济社会中的一种重要的物权担保形式,但随着近现代工商业的发展,不动产质权因其自身的缺点被淘汰。时至今日,世界上只有法国、日本等少数国家予以保留。
VIVIANY 发表于 2023-8-16 00:18:32|来自:黑龙江大庆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质押制度是存在的,只是我国立法并未采用,日本民法好像就承认该制度。
题者所列举的第一项我觉得不是问题,质押其与抵押之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而并非变更权属登记。即转移占有操作起来并不难,更有间接占有制度,极大的方便了转移占有这一要件。
其实主要是物权的公式方式不同,动产一般推定占有者即为所有者,而不动产采登记生效主义。换言之即使质权人占有了不动产质物,出质人仍就能正常处分该质物,极大可能完成物权变更,对于债权人十分不利。而动产质物则相对来说更难实现所有者对其的处分,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可能性更强。
且质押是担保物权之一,看中物之交换价值,不动产不仅交换价值巨大,使用价值也不小,如若能留在出质人手中,更能物尽其用,反到使债权人更有保障。
vfhpith 发表于 2023-8-16 00:19:19|来自:黑龙江大庆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价值大,从罗马法开始,土地是以登记来彰示对世性,登记具有公示力公信力。而反映在土地证上的权利性质仅是权利记载。不动产的性质和完善的登记使抵押成为世界法律的通识。我记得地契在旧民法(现行台湾法上)有过规定,但是我国民法上没有规定,这与我国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关
zyfyyxs 发表于 2023-8-16 00:20:08|来自:黑龙江大庆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抵押还是质押,目的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或者说是主债权不能实现的补救措施。在现实生活中抵押权实现有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抵押物被第三人强行占有,也就是不腾房,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法院拍卖的房产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抵押只解决权利问题,而在交付或占有上是有制度缺陷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不动产的性质,而如果采取质押的方式,交付的问题解决了,但又违背了抵押的本意,毕竟还有很多按时还款解除抵押的案例。同时如果采取质押的方式你设想一下,买一套商品房找银行借了款,但是30年你不能入住,而银行把这个房子租了30年,又收利息又收租金,这生意也太划算了吧,而你还会找银行再借钱吗?
焦波 发表于 2023-8-16 00:20:50|来自:黑龙江大庆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考虑为什么要设立抵押权和质权?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通过实现抵押权或者质权来实现债权。根据不动产的性质,不动产不容易灭失或者转让。只要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就不会被转让,债权人很放心。但是动产如果放在债务人手里,很容易被转让或者损毁。不如放在债权人手中安全。

快速回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