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工资为什么写的很低,然后实际工资比合同工资要高,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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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柯★ 发表于 2023-8-15 07:11:18|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劳动合同工资为什么写的很低,然后实际工资比合同工资要高,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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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太阳 发表于 2023-8-15 07:11:46|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专注劳动法7年,经办600+宗劳动仲裁案件的小谭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为了节约成本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
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大多数都是约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又约定发放另外一个较高的工资。
而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操作,主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
但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如果员工真要计较起来,企业还是得必须按照实际工资来作为基数给员工支付相应的费用。
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一致的,一旦发生纠纷,不管是仲裁机构也好,人民法院也罢,一般都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
我是小谭,专注劳动法7年,经办600+宗劳动仲裁案件,欢迎1V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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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舞任逍遥 发表于 2023-8-15 07:12:21|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你们公司已经把劳动法研究的透透的了。合同上按你们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定,然后其他的工资以考勤、餐费、补贴等名义来发,这样扣起你们的钱来方便的多。同时也能减少公司一些因劳动纠纷引起的损失,比如公司想要开除某个员工,合同上写的工资是每月10000,按照劳动法,员工在公司每干满一年,公司就需要支付10000的补偿金,但是基本工资写个5000,就只需支付5000/年的补偿金,这样就减少了很多开支。
bjc4845 发表于 2023-8-15 07:12:26|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谢邀。
公司故意将劳动合同工资写的很低(通常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可以通过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实现避税,二是可以通过少缴或者不缴五险一金、降低经济偿金和加班工资来控制用工成本。但这种操作肯定是违法的,金税三期上线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税务局门清儿,还搞这种把戏税务局早就上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
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希望可以帮到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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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 发表于 2023-8-15 07:12:36|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种意图规避法律风险的做法,一方面可以在缴纳社保公积金钻空子,达到降低计算基数少缴纳的目的;
另一方面,在员工维权时埋下伏笔。
而企业平时工资发放按照口头约定来发,并不写进劳动合同里,多于基准工资的部分以某种名目记载于工资发放表上,基于就业目的的员工在利益未受损,且又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也不得不接受。
但是,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如果员工平时没有注意搜集证据,在仲裁或诉讼时,员工会因举证不能而比较被动。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维权需理性,细节很重要。如需帮助,可发起咨询。
o111 发表于 2023-8-15 07:12:55|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合同约定的工资是你的基本工资,你入职以后的加班费的计算,甚至你缴纳的公积金基数,社保基数都和合同上的这个工资挂钩,所以很多公司在合同上甚至不写工资数额,只写一句话“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主要是为了节约成本和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目前形式除非真正有能力的人,基本上是公司让你怎么签你就怎么签,反正拿到手的钱不少就行。那么有些人心里在想,那为什么我拿的钱没有少呢?不是说和加班费挂钩吗?
这里又有一个名词叫奖金,就是你每月应发数额低于约定工资,公司可以用奖金来补足,但是奖金不属于工资,在劳动法中,工资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是没有规定奖金是否可以扣除。所以奖金越高,工资的弹性越大。
希望能帮到你,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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