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罐车混装食用油”乱象的新京报记者韩福涛失联?最新回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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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TWIND 发表于 2024-7-13 10:43:59|来自:重庆渝中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片来源:新京报视频截图
本文综合中国房地产报、新黄河、界面新闻等
近日,“罐车卸完煤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消息曝光后引发巨大舆论震动,国务院食安办迅速宣布成立联合调查组介入彻查。随着众多媒体跟进调查,一些惊悚内幕逐渐浮出水面。同时,在舆论重压之下,此次曝光“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的新京报记者韩福涛,一度被传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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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混装油或流向“困难群众”和学校
食用油运输乱象曝光后,一个外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引起重视——涉事“问题食用油”最终流向了哪里?
据中国房地产报报道,由于货车行车轨迹是开源情报,B站UP主高剑犁根据新京报报道中涉事罐车的车牌号,扒出其卸完煤制油,从中储粮天津工厂装载食用油后,最终在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卸货。
企查查显示,这家公司的食品商标有汉家香、沔水花、沔洲花、汉思源、勉水湾、欣立、香管家、花芝海8种,但在电商平台上均搜不到相关产品。
图片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不过,山海新财经发现,今年5月11日,勉县民政局公布的一份为“困难群众”采购食用油的合同公告中,供应商一栏“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的名称赫然在列。
根据合同,勉县民政局向这家公司采购了3050桶食用油(每桶5升),共计约18万元,一桶油59元。
图片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此外,汉中市职业技术学校于2023年7月25日也公布了一份食堂大宗生活物资供应商中标公告,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也出现在该校菜籽油采购供应商的名单中。
此前,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于2022年曾2次遭到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案由涉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除了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上述罐车的卸货点中还出现了陕西的某家金龙鱼工厂。不过,金龙鱼方面回应称,集团在散装食用油安全运输中充分履行了监管责任,运输车辆都进行了严格的查验、检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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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车轨迹查询功能下线?知名货运平台:正在全线升级
7月11日,油罐车成“毒车”一事调查结果尚未出炉,国内某知名货运平台“发货帮”App的货车轨迹查询功能却下线了。
此前,该平台这一功能便利大量货主和老百姓查询货车定位信息,甚至有人追溯到了“问题油罐车”半年内的轨迹
记者7月11日发现,发货帮APP悄然下线轨迹查询功能,其APP显示“货车定位功能升级维护中,后台暂时无法使用及查询,请您理解!如页面有恢复您再使用”。
工作人员称,APP的货车定位功能现在正在全线升级,这项工作是最近这两天开始的,至于具体恢复时间,用户可以等APP那边的通知。
据网友爆料,这两天由于“问题油罐车”事件发酵,7月9日那天,发货帮APP的货车轨迹查询功能被大量访问;当日,APP开始紧急限制查询需求,对数据源、数据用途以及授权做要求;7月10日,APP直接下架货车轨迹查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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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的记者失联?媒体人士辟谣
这次曝光“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的新京报记者韩福涛,在网络上赢得了不少赞誉之声。有人说,他是真正能被称之无冕之王的记者。有自媒体甚至打出了《5个记者顶100个市场监管局!》的标题。
不过,由于这篇调查报道发布后引发广泛社会关注,作者韩福涛也不可避免地被这一波舆情波及。
从7月11日晚间开始,网络上就陆续出现“韩福涛失联”、“韩福涛注销微博账号”的消息。
目前,韩福涛本人及工作单位尚未就此作出回应。
不过,就在刚刚,账号主体认证为“北京指尖离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益性传媒公众号“磨稿子”发布消息称,经本公号今天中午求证、确认“韩福涛失联”系谣言。
图片来源:磨稿子
据悉,该账号由几名资深媒体人创办,通过开展新闻业务评议,为有志于内容创作的人士搭建交流学习的平台,互相砥砺、互相促进,为提高专业性而努力。
“磨稿子”追访韩福涛谈“药材乱象” 图片来源:磨稿子
“磨稿子”追访韩福涛谈“药材乱象” 图片来源:磨稿子
就在今年3月23日,该账号曾就 “中华药都”安徽亳州中药材销售掺杂掺假的问题,追访新京报记者韩福涛,交流如何操作该选题、暗访初期如何破局、调查报道如何取证等专业问题。
由于都是媒体圈内人士,并且此前曾有过传媒业务交流合作,因此“磨稿子”此次辟谣可信度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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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对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负责?律师解读
资料图
北京今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吴萌告诉记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运输企业有直接责任,因为是运输企业的疏忽造成了食品污染的发生。
《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六)项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明确规定。
另外《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也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
“从立法技术来说,《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是告诉企业最好应当怎样去做才是合法。而《食品安全法》则告诉企业绝对不要怎样去做。这两者是相互配合的。”吴萌解释称,“因此,即使企业不按照最好的推荐标准去做,也绝不能触犯绝对不能去做的事情。因为食品安全法已经把底线设定好了,不可以过线。”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生产企业对于运输和交付环节也同样负有法律责任。
而从《新京报》报道中能够看到的一个事实是,相关食用油公司并没有检查前来运输的罐车干净与否。
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称,在销售食用油的合同里约定的都是买家自提,罐车也是由买家雇来,食用油装上车之后,其品质他们不负责。
吴萌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如果消费者因被污染的食用油而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当然,如果生产厂家能够证明污染是在出厂之后才发生的,可以向批发商或分装厂家追偿。
他一进步说明,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6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运输和交付控制。”的规定,中储粮和汇福粮油这样的生产企业,有责任对食用油的运输和交付环节进行一定管控,而非放任。
吴萌还表示,作为散装食用油的收货方,同样有义务对收到的油进行检查。
而现实层面的操作是,在运输途中被煤制油污染的食用油,很难被检测出来。
“在技术层面是比较难以监控,在检测层面也很难检查出来,主要是食品油量大,稀释了附着的煤制油。”一位不具名的食品企业质量管理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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