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鸡警方通报!

[复制链接]
bands 发表于 2024-7-11 18:37:25|来自:重庆渝中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1日
西安警方通报了
1起网络暴力案件处置情况
和2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
1
近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接群众举报称,违法行为人为泄私愤,将其前女友个人隐私泄露在多个短视频账号。
经查,违法行为人李某与受害人分手后,李某要求受害人退还二人恋爱期间其赠与对方的物品及数笔转账金额遭到拒绝,遂产生报复心理。李某通过注册多个短视频平台账号,将受害人的个人信息、照片等散布于互联网,并配有侮辱性质的言论,对受害人造成极大心理伤害。
接警后,新城警方迅速反应,立刻开展工作将违法行为人抓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依法对李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
近日,有网民在社交平台发布一则短视频称,农民因产品滞销,喝农药自杀。经查,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在浏览短视频时看到有夫妻种植的西瓜滞销,为博人眼球,吸取流量,便对相关视频进行截取,通过二次编辑炮制当事人自杀的谣言发布于互联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依法给予徐某某行政处罚。
3
近日,有网民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发布有关浐灞管委会招聘的视频,并附带编造的相关聘用条件。经核实,浐灞管委会并未发布招聘公告,该信息属谣言。
鉴于该信息传播范围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违法行为人惠某某承认错误态度良好,目前,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依法责令惠某某删除相关谣言,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网警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居民要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言行,对于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信息,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发现个人合法权益受到网络不法侵害,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决抵制网络谣言、拒绝网络暴力,共筑清朗有序网络空间。
另外
宝鸡警方通报
👇
金台公安
01
5月2日,金台公安分局接到辖区居民王某某报警,称有人干扰其正常生活。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经查,王某某与男友张某某分手后,张某某将王某某的隐私照片发布在网络平台,并多次对其骚扰,张某某到案后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张某某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目前金台公安分局已依法对张某某作出批评教育。
02
5月10日,金台公安分局民警发现有网民在网络平台发布关于我市一起刑事案件的不实信息,使部分网民产生错误认识,造成了不良影响。为防止谣言继续传播,民警迅速展开调查。
经查,高某某、晏某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相关不实信息在网上发布。鉴于两人主动承认错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民警依法对其作出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删除不实信息。
岐山公安
近日,岐山警方查处一起利用微信群聊传播散布个人信息隐私案件。经查,马某某针对网上热点事件,通过微信群聊传播散布重庆“胖猫”事件女当事人个人详细身份信息,侵害了公民个人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马某某的行为已侵犯了他人隐私,因违法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对其予以批评教育。
高新公安
01
近日,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查处一起在微信群未经他人允许拍摄并发布他人照片并进行辱骂案件。经查,违法行为人陈某因其经营的商铺漏水问题,与其所在物业公司协商时,偷拍了受害人巨某的照片,并将巨某照片发布至小区物业群并对其进行辱骂、攻击。
开发区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陈某的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02
4月27日,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赵某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里辱骂她。经调查,报警人赵某当天在其车友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她的车辆照片,赵某告知对方不要发带车牌号码的照片,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该微信群成员郭某认为赵某多事、矫情,并出言诽谤、辱骂赵某。
开发区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郭某的行为处以500元处罚。
警方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来源:西安网警、宝鸡融媒
编辑:崔宁
审核:崔宁 胡凯
终审:范启彬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全部回复0 显示全部楼层
暂无回复,精彩从你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