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定价仍缺乏清晰规则,政府指导定价广州有何进展?

[复制链接]
shaoye85826 发表于 2024-7-11 18:19:03|来自:重庆渝中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乘数而上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定价机制
2024年,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x”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数据要素x”时代全面开启。即日起,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推出“乘数而上”系列报道,首先将聚焦“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题,通过政策观察、产品交易、场景需求、定价机制、授权模式等5个篇章展开案例剖析,探讨实践创新,发掘数据要素高价值,促进湾区新质生产力。本期聚焦数据变现、定价机制的实践探索。
起拍价18亿的“政务数据第一拍”虽然发布不到一周就喊停,但这起全国首次公开交易公共数据特许经营权之举,引发公众对数据变现、定价机制的探讨。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要求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鼓励市场主体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逐步完善数据定价体系”。
广州版“数据二十条”(《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推动广州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鼓励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由市场自主定价。
那么,广州公共数据产品在政府指导定价方面进展如何?南都大数据研究院了解到,全国首个数据经纪人撮合交易定价器已经在广州海珠区诞生,可以结合市场供求情况综合评估计算数据产品价格。但有专家直言公共数据定价仍处于早期摸索阶段,公共数据产品与服务的估值定价仍然缺乏清晰规则。对此,建议广州可试点先行,适时跟进权属制度,推动制定数据资产标准助推形成行业定价机制,培育多样化数据交易平台探索全流程数据定价机制,依循数据类型的三层架构规划交易收益分配机制。

去年11月10日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以网上竞价方式出让衡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和智慧城市特许经营权转让项目,几天后该项目被暂停。
需构建既灵活又确保公平性数据定价体系
需构建既灵活又确保公平性数据定价体系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出更高需求。《“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数据要素价值评估体系,推动建立市场定价、政府监管的数据要素市场机制。
当前对于公共数据的定价机制探索,主要沿着数据资源、数据资产两个方向实践创新,即基于成本法的数据资源定价法、基于市场收益的数据资产定价法。2021年10月16日,广东发布全国首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探索数据资产化,推出全国首个数据经纪人撮合交易定价器,探索以数据经纪人为代表的场外数据产品交易定价机制。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了解到,数据经纪人撮合交易定价器从价格形成原理出发,将数据资产在采集核验、分析挖掘、转移交换等各阶段产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进行量化分析,并纳入数据质量系数、数据流通系数、数据风险系数等三重影响系数,实现不同应用场景、不同交易对象、不同实时状态下的“一键报价”功能。
谈及数据定价应遵循何种逻辑?上海数据交易所副总经理、上海数商协会秘书长卢勇此前提到,价格形成机制背后有三种原理:一是成本法,加工出数据产品,需要多少成本,在此基础上定价;二是收益法,使用这批数据产品后,收益上有多少增加;三是市场法,即产品通过交易后形成相对稳定市场价格。数据产品与传统金融产品交易不太一样,金融产品是相对标准化的产品,可以形成一个连续定价机制,数据基本按照每一次协商,形成一个价格。数据供需双方都希望利益最大化,但需要形成一个平衡点。
在佛山顺德区数据要素产业协会秘书长胡晓楼看来,成本法是基础,市场法是动态的,收益法相对稳定与公平。成本法、市场法在当下就可以运用,收益法则需要长时间检验。具体而言,基于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成本法为数据定价提供了基本的经济基准,确保了定价的最低界限,易于理解与实施。市场法灵活性高,能快速响应市场变化,其定价不仅反映成本,更体现数据在特定情境下的市场价值,它依据市场的稀缺性、竞争态势,允许买卖各方根据数据的独特价值协商价格。
胡晓楼表示,数据定价应综合运用成本法奠定基础,借助市场法动态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探索收益法促进长期合作与价值共享。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既灵活又能确保公平性的数据定价体系,为数据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石。
对此,华南师范大学特聘研究员、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颜昕认为,目前数据定价主要以成本法估值。而当前可以对数据定价提出一个新思路,即数据确权登记后在数据交易所上架的相关定价,可以在参考场外交易形成的市场化价格基础上加上数据合规成本。一方面参考场外交易实践中形成的市场化价格,另一方面将场内交易的合规成本明确纳入,体现出场内交易的合规保障价值。
吸引社会数据入场是破解公允价值难题关键
吸引社会数据入场是破解公允价值难题关键
“缺乏公允价值是公共数据或者数据要素市场估值定价的难题”,上海数据交易所副总经理韦志林接受南都采访时表示,根据平台经济理论,数据交易市场不活跃导致缺乏公允价值;而数据交易市场不活跃,网络效应不充分,是由于数据产品的标准化程度低导致。相对于其他数据,公共数据标准化程度较高,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类型较为统一,因此推动公共数据产品入场交易,通过标准化带来的网络效应,形成公共数据产品的公允价值,给其他数据产品定价进行参考,在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定价的锚定效应后,吸引其他社会数据入场交易是破解公允价值难题的关键。
在韦志林看来,推动对公共数据区分使用场景与价差建立价格机制,必须要提前进行价格合规性监管制度设计,由于经济个体的逐利性,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方在利益上都倾向于使用的低成本、零收费,容易造成公共数据资源无序的低成本开发利用,形成另一种形式的“公地悲剧”,难以达到全面释放公共数据的价值政策要求。
据透露,上海数据交易所在市场和理论界首创数据资源化、资源产品化、产品资产化的数据要素价值链模型。对于公共数据而言,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对公共数据进行初步治理,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化;通过建立授权运营机制,社会企业在此基础上区分应用场景进行深层次加工处理,形成资源产品化;公共数据产品入场交易,场内交易可以形成数据资产凭证,规模化后形成的场内公允价格可以为公共数据资产的会计实现方式和估值体系提供有力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质押、债券等方式开展公共数据资产创新应用,形成公共数据资产化。通过前期调研座谈,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倾向于依托场内交易进行资产化活动。
建议探索公共数据政府指导定价机制
建议探索公共数据政府指导定价机制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梳理发现,目前各地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定价机制、收益机制、收益归属等方面已有一定探索。
定价机制方面,有的省市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公共数据定价管理制度,按定价机制实施;有的提出结合应用场景确定价格,经本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协调小组会商,报本级政府审核后实施等。
在收益机制方面,各地以市场化定价为主,要么鼓励公共数据专区探索市场自主定价模式,或者由运营主体按照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的价值贡献获取合理收益,或者采用使用者付费,在特许经营期内允许经营者向数据使用者收取费用作为项目建设回报。
在收益归属方面,有的支持公共数据授权方、被授权方分享有偿收益,将公共数据有偿收益上缴财政后的二次分配可用于提升相关行业的数据应用,有的将公共数据运营收益作为国有资产收益进入地方财政等等。
在广东电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叶敏娜看来,有效衡量数据价值,构建科学合理的数据资源估值和定价机制,是打造健全数据流通交易市场的重要前提,数据经纪人撮合交易定价器将牵引催生更多行业、领域在数据定价方面进行研究。
为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与价格形成机制,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指导下上线了全国首个数据产品交易价格计算器,通过建立估价模型,为数据交易买卖双方议价提供参考;深圳数据交易所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授予“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纳入全国价格监测体系。
去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会同国家数据局筹备三组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对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等问题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副主任王建冬建议借鉴公共服务领域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的成熟原则,将“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迁移到公共数据定价中。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策划:邹莹
研究员:袁炯贤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全部回复0 显示全部楼层
暂无回复,精彩从你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