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布十大环资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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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818 发表于 2024-7-11 18:13:19|来自:亚太地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众网记者 许炳棋 淄博报道
案例一:被告人冯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21日晚,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CL**97号危险品运输车运输完烧火油后,驾车到敬仲镇广临饭店向运输罐内加水约2.3吨,通过行驶中加速减速晃动车身的方式,使罐内水与罐内约200公斤沉淀物混合,后将车内废液排放到临淄区北齐路齐陵段西侧雨排管线。2022年9月1日傍晚,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CL**97号危险品运输车运输完渣油后,驾车到敬仲镇广临饭店向运输罐内加水1.5吨,通过行驶中加速减速晃动车身的方式,使罐内水与罐内约200公斤沉淀物混合,后将车内废液排放至临淄区北齐路齐陵段西侧排管线内。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排放的废液系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特征的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1.被告人冯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禁止被告人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态环境、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在谋求发展的道路上曾经以牺牲了一定的环境为代价,但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也尝到了生态环境对人们的反噬甚至攻击。对此,人们已经意识到保护环境对人类生存发展的意义。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为子孙后代留下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加强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让污染者提责,让潜在破坏者警醒,是织密法治保护网,用实际行动守护老百姓身边的碧水蓝天,巩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成果,树牢路行生态文明理念、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根本所在。近年来,国家层面也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开展了一系列的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个别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旧淡薄,只图私利,不顾全局,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让其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相应责任,对潜在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存有侥幸者予以警醒,具有十分典型的重要意义。
案例二、被告人吕某某、关某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上旬,被告人吕某某、关某某先后两次于凌晨到某村东侧林场内盗伐杨树40棵。经鉴定,被盗伐的杨树立木蓄积为7.828立方米,价值3131.2元。吕某某、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赔偿被害单位某苗木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10 0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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