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因“向同事嘴里塞带血卫生巾”,女员工被公司开除!双方闹上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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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枫 发表于 2024-7-8 13:04:40|来自:亚太地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员工被公司突然开除,
理由是“往同事嘴里塞带血卫生巾”,
且有其他同事证言。
该员工则辩称,
对方经常骚扰自己,
当时只是给对方警告,
并未实施侮辱行为。
双方各执一词,
官司一路打到了二审法院!

事件回顾
颜某于2012年6月12日入职广州某分析检测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实验室称量工。公司在颜某入职时及入职后,多次安排其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第三十六条第10项规定,工有对主管和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行和其他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玷污个人名誉情形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4月22日,公司突然对颜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决定于即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2019年4月18日上午,颜某手持污秽物(带血的卫生巾)往同事肖某脸上和嘴上涂抹。颜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第三十六条第10项规定,这种上班时间在公司场所攻击侮辱他人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公司向颜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其进行了签收。

颜某表示,自己和丈夫均在公司入职,肖某明知此情况还总是骚扰自己,所以当天自己警告了肖某并未对其实施任何侵害其权利的行为。且当时自己已怀有身孕,不可能有月经,更不可能拿带血的卫生巾涂到肖某脸上。此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解除时自己已怀孕,且公司强迫自己签收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决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随后,2019年9月18日,颜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0300元
2019年12月30日,仲裁裁决公司向颜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0150元。因不服仲裁裁决,公司2020年1月7日、颜某2020年1月9日分别向一审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
系违法解除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提交了肖某、李某1、李某2的证人证言。其中,肖某证言陈述:“2019年4月18日上午,颜某拿着带血的卫生巾突然跑到本人旁边,将卫生巾往本人头上擦,往嘴里塞……”李某1和李某2证言表示,颜某从背后使用污秽物(纸上有红色)攻击肖某的脸和嘴。但上述三证人均系公司的在职或离职员工,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故该三证人的证言证明力较弱
公司亦无监控录像、谈话笔录,事件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已对颜某手持污秽物攻击了同事肖某的情况查证属实,并对颜某耐心教育无效,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颜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颜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公司和颜某均确认颜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20元/月,结合颜某的工作年限,公司应向颜某支付经济赔偿金5628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二审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颜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力较。且公司未提交客观证据证明其已对颜某进行过耐心教育且无效
综上,在公司仅提交证人证言未能提交诸如监控录像、教育谈话记录,事件报告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颜某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本院审理期间,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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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期编辑:茅轶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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