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失足坠亡!杭州融璟酒店综合体项目3•9高处坠落事故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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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宗宪 发表于 2024-7-7 20:07:36|来自:重庆渝中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6日,本报从杭州市临安区政府获悉,杭州融璟酒店综合体建设项目3•9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本报注意到,2024年3月9日,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杭州融璟酒店综合体建设项目在主体结构顶楼钢结构屋顶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2万元。经查明,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报发现,事故项目(即“杭州融璟酒店综合体建设项目”)位于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天风街与杏花路交叉口,由杭州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施工单位为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通过调查回溯,调查组查明,2024年3月9日上午7时许,由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幕墙班组班组长邵某某安排,6名施工人员至项目顶楼钢结构屋顶进行铝板安装工作,公司为施工人员配发了安全帽及安全绳。昝某某、周某某为同一班组成员,昝某某负责将铝板安装在钢结构屋面的两侧,周某某负责将铝板从钢结构屋顶顶部通过横梁搬运至昝某某处,由于搬运路线较长,横梁两侧也未设置固定悬挂点或“生命线”,周某某未将安全绳固定。10时50分许,周某某在搬运途中不慎失足从6.3米高横梁间隙处坠落至顶楼地面。医院于当日12时39分宣布伤者死亡。

调查组认为,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新进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不严、不实;未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高处作业人员资质审查不清,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以上行为,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正确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建议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处理。
本报注意到,还有多位责任人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其中,施某雁,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王某某,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赵某某,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未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建议依据公司规章作出处理。
邵某某,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幕墙班组长,建议依据公司规章作出处理。
胜某某,杭州融璟酒店综合体建设项目的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此外,事故调查组还对温州市跃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文|中国基建报 李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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