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工人坠亡!调查结果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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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long 发表于 2024-7-7 20:05:50|来自:重庆渝中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温州鹿城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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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7日08时40分许,位于温州市仰双片区黄龙单元瓯浦垟街坊A—40地块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2024年5月21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转发浙江高通建设有限公司“8·17”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函》。


事故概况
2023年8月17日上午6时许,浙江高通建设有限公司的3名工人到温州市仰双片区黄龙单元瓯浦垟街坊A—40地块项目工地4号楼幼儿园从事外墙涂料作业。
8时40分许,张XX准备从四楼顶楼的位置开始作业,另一名工人韩XX突然听到一声响声,看到张XX躺在一楼地面。韩XX操作座板式单人吊具到一楼,看到张XX脸部朝上躺在那里,没有动静,身上还挂着座板式单人吊和一根完整的主绳。后经现场抢救无效宣布当场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张XX本人未重视安全保护,违规使用不符合规范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作业时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吊挂主副绳操作不到位,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向施工人员技术交底;未提供正规悬空作业安全防护用具,容忍施工人员使用自制简易不合格吊具;现场无工地管理人员检查,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消除隐患。
2.监理单位对该建设项目未履行好监理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巡视检查不到位,对工人违章悬空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
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XX鉴于已死亡,依法不予以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浙江高通建设有限公司:未编制相关施工方案,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向施工人员技术交底;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消除隐患;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2.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未履行好监理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巡视检查不到位,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和监管人员处理建议
1.王XX作为浙该建设项目一标段外墙涂料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浙江高通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对王XX进行处理。
2.对事故工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履行规范施工和监理行为失察,建议对陈XX予以诫勉谈话。
3.对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设机构鹿城区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汤XX与“12.5”事故并案处理。
事故其他违法情节及处理建议
温州碧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温州市仰双片区黄龙单元瓯浦垟街坊A-40地块建设项目一标段外墙涂料工程直接发包给浙江高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温州碧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处
调查报告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浙江高通建设有限公司“8·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鹿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温鹿政发〔2024〕1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调查报告》第四项“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第五项“事故调查发现其他违法情节及处理建议”以及第六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要求,及时做好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工作,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于2024年2月29日前报送我局备案。
附件:浙江高通建设有限公司“8·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
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浙江高通建设有限公司“8·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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