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朝时期,土司与流官之间在勾结的同时,也在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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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欠 发表于 2024-7-7 08:15:51|来自:重庆渝中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方官员本是朝廷为治理地方,管理地方经济、政治、司法、军事所置,在土司地区,地方官员还有协助朝廷监视、控制土司,防止土司异动的任务,是朝廷将地方权力有效控制的必要工具。
另一方面,朝廷调派地方的官员又成了扰害地方者,成为地方动乱的诱因。在土司地区,地方官员与土官、土民相互勾结,共同谋利,欺上瞒下的现象不在少数。
普安州判官王徽刚被调任普安时,土官隆畅及白千户便以贿进,被王徽拒绝。可见,土官隆畅已与普安卫所军官相互勾结,当有新任流官到达,便想将其拉入勾结网络中。

景泰五年,贵州监察御史伍星会奏称:“总官兵毛福寿,参政胡拱辰、曹琳,参议李颙,副使章敏,员外郎张惠俱纳普安知州许琳等白金、马、牛诸馈。”
可以看出,普安州无论是土司还是各地方官员,互贿已成常态。
除普安州外,他处亦有此情况,景泰二年,贵州协赞军务按察副使之子李睿纳妾,向土官索取马匹,此事后为朝廷所知,欲治其罪,本为罪有应得,但都匀诸土官却接连上奏欲保李睿。

成化二十二年,巡抚贵州御史邹鲁奏:“贵州都指挥佥事王溙受土官财物,纵其仇杀。”以上皆为土官与流官互相勾连、互相包庇的实例。
除此之外,流官与土司、土民不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流官施政不善,往往会激起“夷人”动乱。
如景泰十年,“贵州都指挥赵信便擅杀土民数十人,还强夺土民妻妾,强横地方,征敛无数,致使当地土民激变,令地方动乱,土民将其杀之。”

嘉靖七年,贵州巡按御史施山奏:“镇雄府土民沙保攻占镇雄府城,并逼逐镇雄府知府程洸,夺其印符,实为知府程洸处置乖方激变于先,宜治罪。”又有巡按御史蒋琳因“逼窜土官”等罪被治。而“米鲁之变”朝廷亦认为是地方官员激变而成,“贵州米鲁、福祐之变,钺实激成之”。
朝廷也知地方有此积弊,认为贵州居民大半为土民,若受官员威刑所迫,恐生惊疑。认为解决之法应是“择取官员中刚毅有为者,量升在京宪职巡抚,则官有所警而不肆扰,而苗有所畏而敢窃发。”

此种方式,实则治标不治本,且并未落实到朝廷的治理政策之上,也实属无奈之举。从“米鲁之变”的表面看来,焦点主要在于“承袭”。
但是由于承袭而产生的争斗,不仅源于土司家族内部,明代地方官员的腐败与卫所的衰落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朝廷也认为“米鲁之变”之所以爆发,“其原起于守臣拥兵不能捍御,方且为之枝词乞降,失机偾事。”
官吏的贪贿以及利己的心态,对地方的稳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从“米鲁之变”中便可窥探一斑,事件中形成的“贿赂网络”很大程度上展现了地方力量的互动。

一、卫所驻防力量衰弱
卫所驻军本是流官统治的重要依仗力量,明王朝将卫所插入土司地区,卫所与土司并存,卫所兼管土司而成为军民指挥使司,如普安卫,便是明王朝为了加强统治,将普安土司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而设。
卫所官军初进普安时,实力最强,当时对普安便无法掣肘,至明中后期,卫所屯田制度逐渐废弛,军事日渐衰落,卫所军官大量逃散,普安卫的力量便更为微弱。

根据郭子章《黔记》的统计,普安卫原额一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名的屯军,至万历年间仅剩九百一十三名。
卫所问题频仍,并非普安州独有。弘治九年,贵州监察御史丁养浩便指出:“贵州卫所持有的军械,自国初以来被消耗、损坏的数以万计,新造的军械又被官吏以及工匠侵吞原料价格,甚至以旧改新,虽然充实了数量,但实际上完全不能使用,每遇军队征调,又临时命令士卒自行办理军械,危害甚大。”

弘治十四年,朝廷又言贵州兴隆、清平等卫所的官军往往逃亡。卫所屯军逃散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逃匿一般有内外两种原因:于外是因为土官、土民力量强大,时常作乱,卫所官军极其疲困;于内是因为军官尚不警惕,公行贪虐,受贿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使得军备松弛、纪律涣散,守御之力大大降低,针对动乱,更是无力控制。
事实上早在正统五年,兵部尚书王骥便已发现弊端,他认为大部分卫所官军,往往所托非人,部分卫所官军不仅没能维持地方稳定,甚至成为了流劫地方的匪徒,例如嘉靖三十八年(1559),便有“贵州普安卫安南所屯军李昂等聚众行劫,拒捕杀人,流毒川贵者且七年。”

诸多材料表明,至明中后期,贵州卫所已经出现众多问题,卫所实力确实已不足守御地方。
普安州屯军的问题则在洪武时期便以展现,洪武二十三年,沐英奏称:“普安军民指挥司屡言百夫长密即叛,杀屯田官刘海、尾洒驿丞余成及试百户杨世杰,劫夺驿马,焚馆舍。”朝廷令都指挥张泰领兵征剿,在盘江、木窄关等地与乱军发生激战,因地势艰险,官军战败。
朝廷再令都指挥蒋文统率永宁、毕节、乌撒等卫所的官军增援,才最终击溃乱军。从这一事件看来,普安一带发生叛乱时,单靠普安地区的屯军已经无法解决。

此次动乱,为剿捕叛军,朝廷增设乌撒、毕节、永宁三卫官军,才得平息。至英宗正统十三年,又有“安南苗鄢卜班以妖术作乱,围攻安南卫城,明年平之”。可以看出,在明初,普安地区的屯军就已经表现出对地方的无力控制,地方少数民族势力熟悉地区环境,能够利用山川险要的优势,屯军在与他们的对抗中往往处于劣势。
直至清代,仍有“国家以兵临之,即鸟兽散。善罢人之力,善縻人之饷,善引人深入而掩之。盖国家之兵有督责者,士将一出,机宜不合,兵不易收,而彼则操纵山谷,或往或来,此古来行师者受其疲困不少。”

据《明实录》记载,弘治十二年,时任贵州都御史钱钺奏请兵部,称米鲁一党聚众作乱,乱军攻劫寨堡,杀掳百姓,如今驻兵于盘山,又围攻新兴站等地,恐图谋不轨。于是“议调普定、安庄二卫精兵,与安南、普安守官军相建备御;仍于新兴站夷贼出没之所创立哨堡,益兵防守。”
可知,“米鲁之变”爆发时,官员首要处置方式便是调集卫所官兵防守、镇压。但之后的事态表明,普安卫、安庄卫等驻军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米鲁一党依旧不受掣肘,动乱频生。

在“米鲁之变”中,米鲁一党,数劫寨堡与军营,围攻安南卫城、平夷卫,南北军屯皆遭杀戮,十室九空。普安州各卫所官军根本无力抵抗,以至于官军死伤无数,米鲁等无人可挡,士气更盛。
光靠卫所的兵力已难控制局势,只好借助“土兵”之力。于是王轼“请调广西泗城州土舍岑接自领土兵二万来营于寨布河;……而选委谋勇官领原调汉土兵四万刻期过界。与播州、酉阳,两江口三土官之兵万五千四面夹击,庶克有济。”
所以清人总结为:“明设卫所,杯水车薪,势莫能敌。阿资、米鲁,斩木揭竿,戈铤用麾辙自披靡”。此话虽有夸张之嫌,但足以反映普安卫所的力量确实难以镇守普安州。

二、地方官员处置不力
土官的承袭之所以时常出现问题,跟官员与土官的勾结及官员的不专职事亦有极大的关系。贵州,本就是僻远之地,汉族仕人称之“黄茅岚氛,猿猱为伍。”被派往贵州的官员“有投牒不往者,有既赴郁郁死者。”
既不愿居之贵州,更无励精图治之为。遇到事件,则相互推诿,处置不力。隆庆六年,巡抚贵州都御史蔡文条便曾指出贵州官员的腐败无用,他认为贵州的府、州、县官多因贬谪而调任,这些被贬的官员往往失去抱负,多有敷衍轻率之心,而这种情况“又以贵阳、思南、普安颇属烦剧。”

甚有官员受贿后,举荐“比者内外官出镇多取市井无赖之徒,掾史头目,名曰‘参随’,舞文弄法,无所不至。”
不仅广西有此弊端,云南、贵州、四川、湖广皆是如此。有明一代,因为官员受贿而造成土司内部相互仇杀的事件有很多,在“米鲁之变”中,亦出现大量官员受贿的情况。
沾益州土官安民私下派遣土兵五百人协助米鲁,让米鲁偷袭适乌及其二子,本已罪不可赦,但“镇巡官受鲁赂,请宥鲁。”而适乌同样贿赂相关官员为己谋利,“适乌数以贿求立,并起兵讨贼。……都御史钱钺、副使周凤、都指挥刘英、吴远及指挥任礼、张英、杨芳皆受之。”

此外,在讨伐米鲁之变的过程中因为临事畏避,事实上,一旦吏治出现问题,便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正是由于地方官兵政治腐败、兵力不足,导致延误战机,以至事态不断发酵,历时五年之久。明人评价“米鲁之变”,认为“米鲁之变”后虽平息,但官军死伤甚众,百姓苦不堪言。
米鲁不过区区女子,若“守土者诚能先事预防,随机应变,决不致狂獗如是。”事态之所以不断恶化,与地方官员处置不力难脱干系,正是因为流官做不到事先预防,事件爆发后却又贪功好胜,才使得朝廷与地方蒙受如此巨大的损失。

“米鲁之变”起初是因为米鲁个人对权力的欲望,其利用明王朝的承袭制度,加上土官安民的支持、地方官员的腐败,而力争成为普安州土判官的下任袭替者,但是事态发展超出其预期,不仅土司之位落空,朝廷还下令追究米鲁之责,米鲁遂行反抗,于是衍发成为一场区域性动乱。
“米鲁之变”的背后是复杂的多方力量角逐。明初制定的各项制度,到明中叶已经陷入困境难以推行,政府越来越难以承担土司承袭的管理责任,不法之徒开始利用这样的制度困境谋求自身利益。
“米鲁之变”反映了在既定制度的管控之下的各方势力较量,特别是同气连枝的彝族土司之间的纷争与国家地方治理之间的直接冲突。

一方面是国家制度与地方传统的结合使得“米鲁之变”牵涉变广,彝族土司之间的同气连枝,使得邻境土司甚至整个黔西、滇东、川南地区的彝族土司往往会参与到地区事件里面,导致地方始终处于纷争与联合的复杂局势之中,给明廷的地方治理带来了极大困扰。
另一方面则是国家在地方原有的力量不断削弱,难以起到应有的管理和控制作用。而由于卫所制度衰落,屯军力量不断削弱,至明中叶已经难以起到镇守要害、维护地方稳定的作用,再加上官员相互推诿,处置不力,使得突发事件没有能够及时得到控制,最终酿成震动三省的恶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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