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f 发表于 2023-9-1 15:54:42

业主领 200 元公共收益红包要缴 40 元个税,当地税务部门称「系偶然所得」,如何看待此事?

近日,媒体报道,南京市江宁区百家湖西花园小区,业主龙先生反映,他领取了小区业委会发放的200元公共收益红包福利,但8月29日上午,小区业委会却收到当地税务部门的通知,因发放红包为偶然所得,每户业主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龙先生认为,这笔钱是小区业主的税后公共收益,发到每户业主手里不需再缴纳税款,而且这笔红包也不能定义为偶然所得。业委会也表示称,这笔钱是物业完税后按照比例分给小区全体业主的,是税后收入,无须再缴税。

东方无翼 发表于 2023-9-1 15:55:22

正确的税务筹划,应该是发折扣券,代金券。

本人几乎天天在领红包,99%以上都是平台现金抵扣券或者折扣券,不需要代扣个税的。而新闻里描述的红包属于直接现金返还,是偶然所得的范围。
举个栗子。商场抽奖发一部苹果手机,那么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税20%。如果抽奖发苹果手机折扣券,无需代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和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心中只有他 发表于 2023-9-1 15:56:03

大家好,小狐为大家带来前方深度观察。
依法交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小区给业主发的红包,居然也要交税,区区200块,就要交40块钱的税,税率这么高,突破了很多人的认知,难免给人雁过拔毛的感觉。
不少人说,过年我们都在收微信红包,没交过税,岂不是人均偷税漏税了?
需要说明的是,过年期间私人之间的红包往来,不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范围,与此事的性质也不同。
业主收的这200块钱的红包,属于小区公共收益,到底该不该交税,该交多少税,法律上一直有争议。新闻曝光后,多名法律专业人士意见不一,但都认为,向业主收税40元的行为不合适。
首先,很多法律人士认为,当地税务部门把业主的这笔收益视为偶然所得,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偶然所得,是指与个人劳动、经营、投资等直接相关性较小的收入,如中彩票、继承财产、利息、股息等。
然而业主们收到的小区公共收益,主要来源是室内外广告收入、临时摊位费、公共物业用房租金和临时停车费等。
因此就有法律人士分析,相比“偶然所得”,这更像是“临时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财产”而取得的租赁收入,应该定性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这一定性,业主们人均200元的租赁收入,尚未达到800元的扣除额,因此无需纳税。
也有人提出了另一种计税方式:
小区的公共区域,本来就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只是代替业主管理,因此,打到小区账户上的公共收益,作为物业缴税后的收益,业委会进行二次分配,不存在主体之间的转移,无需再缴税款。
还有人从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分析:
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当地税务部门如果迫于举报的压力,匆忙把业主的收益定性为偶然所得,进而纳税,就背离了这一税收政策的初衷,给人以薅羊毛之感,实在不是很妥当。
此外,税务部门也别忽视了税收征管的成本效益。像小区给业主发红包这种事,就算成功收到税,收到的税收总额也很低,如今是有人举报,此事才纳入相关部门的视野。
如果当地把此事定性为偶然所得,进而征税,那以后对此类收益,要如何追查、收取税款呢?
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不报官不纠?
好在这事还没最后定论,在小区业主向上级税务部门投诉后,当地税务部门回应,将和小区业委会进一步沟通处理。
既然此事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解读,当地税收部门在维护制度刚性的同时,也应该灵活处理。说到底,业主们在乎的不是这40块钱,而是税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就算是要征税,也应该符合民众的感受和认知,让人心服口服。
业主领200元红包要缴40元个税:征税要让人心服口服_花园小区_所得_税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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