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西大同一男子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已被拘一百多天?
8月20日,据大风新闻报道,山西大同阳高县一男子与女友谈恋爱3个月后女方提出房本上加自己名字,商议后,订婚宴上男子给了女方10万彩礼,并立字据结婚一年后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第2天婚房内他们发生了关系,准丈母娘找到男子谈论并录音,要求必须立即加名并补上剩下10万彩礼。结果因未及时办到,到第4天女方报了强奸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男子被女方控告强奸,家属:她要房本加名-哔哩哔哩】 https://b23.tv/huSuOcw 建议调查过不是强奸就处罚报假警,最好重罚。不都说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吗?拿来调查这种案件不是浪费时间?
起码罚她万把块,前提是调查到女方报假警。
强奸可是刑事案件! 我认为这种事情,完全可以支持女方。
这样我国的人口出生率可以更低一点!
这个计策好呀,先订婚,然后要求房本上加女方名字。
男方不同意就引诱对方发生性关系,然后逼迫加名字。
不加就告强奸,有关部门还能和稀泥。
加上名字以后,这不就变成赠予了嘛。
然后分手、离婚,啥都可以,房子直接分一半。
牛逼!随随便便的就上百万到手。
这赚钱比喝水还容易,就说睡觉这件事,明星都没她值钱啊。
睡一觉上百万,难怪现在做婚托的人这么多,太好赚了。
不过也不是完全没风险的,遇到个狠的,那就是灭门惨案。
整个新闻看下来,有关部门的操作也是蛮奇特的。
强奸案,还能进行调解,真是万物都能调解。
难道说,强奸案件不是刑事公诉案件吗?
这种案件,只要是事实,那就不能够调解。
可是这个案件的有关部门,居然是调解。
那就说明,办案的人知道这件事抢劫可能性不大咯?
既然知道怎么回事,那为什么还把人给刑拘了?
是不是强奸犯罪,居然还能用调解来定性?
调解成功了就不是犯罪了,不用坐牢了!
调解不成功,就是犯罪,就要坐牢?
我们中国的法律什么时候变成这样了?
说好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呢?
难道是放着看的?
有关部门的这种做法,岂不是和稀泥?跟纵容对方敲诈有啥区别?
要是这种事可以定性强奸判刑的话,那就等于是在纵容犯罪。
是不是强奸,居然可以用调解来定性,真是活久见。
本王就是装逼界第一天王,知乎瓦萨比,逼乎柯镇恶,喷人大帝,知乎喷神,纸糊叶圣陶,文坛先知,网文拖拉机,不是在喷人,就是在喷人的路上,自号江苏第一狠人,姑苏扛把子,知乎警察局,阅读纪检委,吐槽小王子,怼人天王,立志把自己活成一个段子的奇男子。
http://picx.zhimg.com/50/v2-e23eeedc1bb9b5a67b088c6a0da12fd7_720w.jpg?source=1940ef5c 实话说,这种问题上不要相信任何媒体,特别是不要相信任何把一方写的很无辜的媒体,等着法院判决就行了。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前两年知乎上有个炒的沸沸扬扬的案子叫“16岁少年反杀被判十年”,当时新闻一出,知友们日常的“这国怎,定体问”,16岁少年被媒体塑造成了个圣人,孩子没问题,问题是司法部门,是整个体制,结果二审时候中院没惯着他,把案件真实情况通报给了社会——原来这个所谓的“16岁少年”啥坏事儿都干过了,要不是犯事儿的时候不满16岁好多罪没办法负责,加吧加吧都有可能上无死。
而上次的事件,实际上包括我在内的很多法律工作者第一时间就发现那个媒体的通便报道误导性极强——一来,没有任何一审判决书内容,只有最后一句话判了十年,掩盖了很多细节;二来,检察院抗诉书里写明了16岁少年认罪认罚。
那次经历告诉我:媒体是会拉偏架的,但会或多或少出现一些bug,作为专业人士一旦发现了这些bug,那这篇报道的中立立场基本就没有了。
而本案中,这种bug出现了。
第一处,是警方抓了这个男的,并且即将送上法庭。
我承认诬告强奸等情况确实客观存在,但和很多人刻板印象里的不同的点在于:1.虽然客观上确实有可能会发生冤假错案,但中国司法系统错案率没那么离谱;2.和很多性别对立梗里宣传的“女的喊强奸男的一定被抓”的刻板印象不同,现在强奸罪真的想进入到程序并不那么容易,而且正是因为某些人铺天盖地的制造性别对立(比如小仙女的各类小作文),目前警方对强奸罪的立案及后续程序和以前相比反而是极其慎重的,毕竟警方也发现了,现实生活中真的有一些女性为了达到某些目的拿所谓的清白来污蔑别人(你看,这就是为啥我们要抵制小作文的原因,小作文真正损害的是真正需要帮助的女性的利益)。
说白了,本案被告能上到法庭阶段,即将于近期接受庭审,说明证据方面认定犯罪事实大概率是没问题的,当然,还要等审判来定罪,毕竟证据因为瑕疵被排除等不可控因素也是要影响结果的。
第二处,就是被告承认强暴事实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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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前丈母娘的那句话原话是“那你强暴我们家闺女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
发生性关系是肯定的,这个没的说,最大的点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但最离谱的就是被告的回答:“嗯,是的。”
别的不说,我相信大家都知道强暴是什么意思,即便被告中专学历,他也不会不知道强暴两个字不是“正常发生性关系”的意思。
如其母亲所述,儿子脑子当时有可能混乱,但意识到自己说错话了,哪怕已经说了“嗯,是的”也能反应过来补上一句“阿姨,你情我愿的,不是强暴”类似的话。
别扯什么脑子混乱——一个能让自己蹲大牢的词汇出现,求生(哪怕是甩锅)的本能也不会让你认下这个事情。
所以,如果媒体报道没有偏差的话,注意,是没有偏差的话,也就是这个“嗯,是的”客观存在且后面没有跟否定内容,那么这案子跟本文前面那个16岁反杀案一样,报道的真实性存疑,拉偏架带节奏的可能性极高。
所以,等开庭等判决,不要被带节奏。 我以为是众所周知 已经4年了还没科普到嘛
http://picx.zhimg.com/v2-fca5c1c5437e71303a834e6be6f0c88b_r.jpg?source=1940ef5c 解决方案
很多小伙伴私信问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有没有法律上的解决方案,那么解决方案放到前面,希望大家尽可能分享赞同,让更多人能看到
男方在本案虽然有四败,但是也有两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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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分析前,大家必须明白一个问题,不论解决的结果如何,这婚已经是不可能结成了
知乎上有一个判断对方是否爱自己的暴力标准,那就是对方是否愿意和自己亲密接触,妻子控告自己老公强奸自己,你仔细想想。退一步你接受一个不爱自己的妻子,甚至是厌恶自己的妻子,你的父母能容忍一个曾经想加害自己的儿子的人睡在自己儿子身边吗
你又能容许一个为了房子就要陷自己于万劫不复的女人,在自己老了以后成为自己未来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吗
如果你都不在乎,那么婚礼现场司仪大谈这对新人如何恩爱,如何克服困难走到一起,那将是你这一辈子听到的最刺耳的谎话
你能想到这一层,女方也能想到,甚至他们可能比你想到的早得多,这个婚姻有可能从一开始,从他们认识开始就结不成,房产已经不是彩礼,是买不坐牢的钱了
男方第一胜:房产在手
女方手握男方强奸证据,但并非立于不败之地,她毕竟有所求,女方有所求,男方就有所恃,女方就并非无敌
房产可以加名,只加女方名都可以,男方父母和男方订立借款合同,父母借款给儿子买自己的房子,钱一定要走银行流水,留下转账凭证,合同公证,然后将房子过户给自己儿子,并以这套房子做抵押,担保儿子会偿还父母借款,在给转给女方之前就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同时最好办理预告登记
和女方签订的合同是男方自己将这套房子送给女方,不能是父母把这套房子送给女方,否则就没有意义,理由后面说
男方第二胜:婚姻缔结
从问题描述,女方还愿意结婚,你不管是不是虚情假意,还是女方脑子不清楚,男方不管怎么想,捏着鼻子这婚也必须结,结婚有两大好处
第一洗脱罪名,女方手中的录音是悬在男方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结了婚才能洗脱强奸污名,婚姻关系,除非是处于离婚诉讼中,双方已经分居,是能阻却强奸罪成立的,你都愿意和男方结婚,怎么能说之前你是被强迫的呢
第二、保住房产,夫妻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一方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婚后另一方也确实享受到了,这笔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男方之前欠自己父母的房款,是为了购买房产,让婚后夫妻有房可住,将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否离婚,父母都可以向这对夫妻主张还钱
妻子无力偿还就实现抵押权,房款可以和父母适当约定高一些,预告登记存在将不允许女方私下转移走不动产,以免产生其他纠纷,实现抵押权就可以把房产或者房款弄回来,不管登记的是谁的名字都无所谓,但是必须保证是儿子送给女方的,否则是父母送的,借款协议的存在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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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具体执行要咨询律师,很多细节方面的把控要依照当地的法规
不是教大家对付枕边人,真爱无价,只是你必须现有保护自己能能力,才能谈保护爱的人
希望大家一辈子都用不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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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反对一切回答,绝大对数答主似乎并不具备起码的诉讼法知识,情绪倾泻非常严重,这也告诉我们一个事实,有问题不要上网了去问,一定要找专业人士,当然,如果你是想找共鸣,希望得到安慰,那知乎、小红书欢迎你
发泄有利身心,但是并不利于我们了解真相,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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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国家的某些司法机关对于男女之间的案件认定确实是非常粗暴
但是我想说的是,提问的这个案件就我们能看到的情况而言,其实在法律上没有太大问题,真正的问题是法律外的,男方家庭在本案之中有四败,法律和非法律的问题我们都重点分析
首先是法律问题,很多答主说警方没有证据就草芥人命,可是你看问题描述的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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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抛开男方父母所谓的这是丈母娘套话,男方当时脑子不清楚的辩解,这其实是一份对于男方而言非常不利的被告人供述。你确确实实承认了,你强奸女方。至于你说你当时昏了头,才会承认你是强暴,我们客观的看,这样的辩解是不是非常无力
伤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据相互印证,不是孤证。到这里,其实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只是看问题描述,情况到这里其实确确实实已经比较严重了,我不知为什么男方的律师会这么自信的认为本案不是强奸,详细的理由可能是卷宗里面的其他材料,但我们现在只能看到提问的信息
有人说他们是情侣啊,还订婚了,走进电梯还这么亲密,而且男方在派出所和检察院都没有承认自己强奸了
第一、情侣的问题,我们国家司法上明确有规定的,能够阻却强奸罪认定的关系,是婚姻关系,而非恋人关系。换句话说,你强行和女朋友发生关系,和强行和一个普通女性发生关系,在司法判决面前其实没什么区别。一句话,女朋友就可以任男朋友侮辱强奸吗,我相信这句话男性也能理解。
当然你要注意,是司法判决面前是不是女朋友没有区别,但是在司法侦察过程中区别大了,公安、检察官基于对你的同情和心中的正义会愿意帮你,会帮你协调,会主动帮你找无罪情节。但是很不幸,本案之中,男方的家庭回绝了这样的帮助。问题描述里面一句话很关键,那孩子挺好,她姐姐很强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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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自己想想,不管是不是知乎好警察,你带入警察的身份,本案事实上已经构成强奸了,你要是敢直接否了说,我就觉得不是强奸,女方的家属去检察院,去纪委,举报你渎职,你如何是好。
你尽力协商,可是嫌疑人家属狗咬吕洞宾(不是骂人,我相信警察会这么想),老子担着非法调解的风险帮你(强奸罪是不能调解的),你倒觉得老子是坏人,一副谁欠你二五八万的表情。换做是你,你也只能选择公事公办
这时候肯定会有小伙伴说,那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就可以吗。额,这个确实,除非是处于离婚诉讼,夫妻之间已经分居的几个特殊情况,夫妻关系确实是排除强奸的免死金牌,因为说实话,夫妻关系床头打架床尾和,谁也不知道到底真的发生了什么
第二、订婚了,亲密进电梯。还是那句话女方和你再怎么亲密,没结婚,一切都白搭。一个有趣的司法典型案例。嫖娼,女性性工作者在依照约定提供完约定次数和时间的性服务后(额!你干嘛描述的这么正式啊,好不习惯),男方不知道是对自己的男性魅力有了不清晰的认识还是习惯了占便宜,他对女的说,你能不能再赠送一次性服务(大概就这么个意思),女方当然不愿意啊,双方扯皮之下,男方大怒,遂强行发生性关系
从这个案件你可以明白,只要不是夫妻,不要说昨天愿意和你发生性关系,今天就可以是强奸,就算上一分钟(呃呃呃,怎么才一分钟啊(#`O′),你这个涉嫌侮辱了)愿意和你发生性关系,下一分钟也可以是强奸
第三、在派出所和检察院没有承认是强奸。有了那段录音,其实男方有没有在派出所承认,已经无伤大雅了,甚至那段录音更加真实,那是在你完全放松,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的对自己行为的阐述,比公安审讯室里面的更客观,更有效。
第四、有人说警察是混蛋,说实话,本案的警察虽然不专业(强奸罪是尼玛能调解的吗(#`O′)),但是确确实实已经在尽可能的帮助他所相信的事实了(那就是排开诉讼法律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从人情伦理出发其实很大可能并不存在强奸)
你可以看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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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警官他是不想继续追究男方的。他和我们大家一样都相信订婚后这么短的时间,男女双方感情正浓,是不存在强奸的。那么问题到这里是有转圜的空间的,而且很大。警方愿意甘冒非法调解的风险,绝大部分原因,除开不专业,我相信就是男女双方的未婚妻未婚夫关系。警方也说了,这个小伙子人其实不错,没有人会给心目中的强奸犯这个评价
我不清楚是不是咨询了律师给出的建议,也不清楚是不是自己的未过门儿媳居然举报自己未婚夫强奸自己给婆婆带来的不甘心和愤怒,总而言之,男方不愿意妥协。
那么,至此,女方说他被男方强奸,男方在电话中承认了,并且客观上有伤痕,那么是不是很客观合理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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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有人肯定要说了,你之前说本案最大的问题在法律之外,你倒是说说,到底是什么啊。
再说结论之前,我希望大家务必冷静,因为真相往往是血淋淋和难以接受的,当然,如果你实在难以接受可以点个反对骂骂我都行,但我真心希望许多男生在择偶组建家庭时能够认识到某些问题。本案最大的问题,不论是直接原因,还是根本原因,恰恰就是男方家庭。男方家庭在本案中有四败
第一败,识人不明
我不知道大家在看问题的时候,有的地方有没有感到很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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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来男方家的时候,婆婆给女方看房本。有人说这怎么了,给女方一个保障啊,让女方可以放心大胆的嫁给自己儿子。
这个问题很大
这就是中国现在社会,男女组建家庭过程中,普通男性在择偶上的一个重大误区。中国男性在婚姻恋情中扮演一个运动员时,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出类拔萃的,但是在该当裁判的时候,表现却是一团糟。总想着自己的行为能不能在女方那里加分,总想着表现,却不善于判断和取舍,不善于给女方除了容貌以外的其他地方打分
婚姻最重要的是什么,说理想一点是感情基础,说现实一点,是对方的品行和价值观,前者决定一段关系的上限,后者则决定一个新组建的家庭的底线。
未来儿媳来到自己家,你不去考察她为什么愿意和你儿子在一起,是感情吗,是恩情吗(英雄救美既视感),还是……仅仅图钱。图钱没有错,但是如果只是图钱,那就是大错特错。
女方在此见面前,和男方的交往中已经表达了强烈的金钱倾向,这虽然不足以否定一段感情的未来,但是,你作为孩子的父母,你至少对这个问题好好把把关啊,你儿子深陷爱河不能自知,你必须清醒啊,这个时候你必须要勇敢的担任起裁判的角色,判断一下这段感情的含金量
但是你看这位婆婆怎么做的,直接拿出房本,验证自己的经济实力,不差钱儿。中国有句古话叫南辕北辙,你想要的是一位不说深爱你儿子,但至少有着正确婚姻价值观的女人,而不是一个把金钱放在绝对高位的匪徒(匪徒也只能抢你包里现有的钱,婚姻可以毁掉你一辈子)。在女方已经表达强烈的拜金倾向,你家越有钱,未来娶进门的这个女人不恰恰越危险吗。
此乃第一败,识人不明,或者说根本就没有正确的识人标准,强烈金钱观的伴侣不经考察能这么轻易要吗(男女都一样)
第二败,不知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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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主导和女方在一个正式场合订立了一份婚前协议。有小伙伴这时候肯定又要问题了,这又怎么了,婚前协议保障双方利益,何罪之有
这就是不知敬畏,人类社会有很多地方是法律和利益的禁区,禁区的意思不是法律不涉及或者不存在利益,而是不能大大方方的讨论。如果你非要冲破这个禁区,那就必然使得这个关系变质
婚姻恰恰就是这个禁区,对于小门小户的普通人婚姻而言,婚姻可以谈利益交换,可以谈金钱、可以谈权力,可以谈你想谈的所有事情,但是,必须以一种默契的方式达成,必须在夫妻双方之间达成,父母就算要表达意见,也最好通过自己的子女。
为什么,你翻遍民法典,你会得出一个结论,民法典婚姻编其实更像是一部合伙企业法,法律保障调整的更多的是夫妻(合伙人)间的财产,而不是感情。在离婚时出轨外遇顶多赔几万块,但是转移销毁夫妻共同财产却很可能净身出户。背叛利益的代价远远高于背叛感情,感情并不是法律保护的重点,法律也保护不了感情
真正能保护感情的,只能是你自己。因此你大张旗鼓的签订婚前协议,还跑去一个正式的场合见证,婚姻变成了交易,感情变成商品,继续婚姻不是因为爱彼此,而是因为不动产加名。
我实在是很好奇,双方到底是以一种什么样的心态在这份冷冰冰的协议上签署自己的大名。
有人说,没问题啊,感情嘛,现在都是这样。那我想说,既然你背叛了感情,就不要抱怨感情以后背叛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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