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间天使 发表于 2023-8-17 00:01:21

为什么在中国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但是在德国却可以?

为什么在中国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但是在德国却可以?

yangenqi 发表于 2023-8-17 00:01:51

大部分同意
@郭留白先生的论述,但是想指正一些内容。
首先法国的不动产和动产概念 和我们观念中的有一些区别,详见法国民法典 517-524。
第524条、不动产所有人为不动产的便利及利用所设置之物,依其用途,为不动产。因之,下列各物如所有人为不动产的便利及利用而设置时,依其用途为不动产:耕作用家畜;农业用具;供给佃农或小佃农的种子;鸽舍中的鸽;兔园中的兔;巢中的蜜蜂;池沼中的鱼类;压榨器、釜、蒸溜器、桶及大桶;铸造场、制纸场及其他工场必须利用的器具;稻草及肥料。经所有人永远附着于不动产的一切动产,依其用途,亦为不动产。
其次,法国与日本的物权变动不是以公示为核心的,而是以意思为核心。这也是不动产质押得以留有存在余地的原因之一。
再次,我们回到法国民法典立法的背景,当时的不动产土地大部分集中在农村,远离登记机关而交通也并不便利,抵押不动产是一个成本比质押不动产会高很多。
最后,防范风险上,因意定物权变动的原因,土地受让人是可以看不到登记机关的土地抵押状态的,其风险防范上还不如直接占有不动产的效果好。
郭留白先生的分析,是以公示主义为核心的 抵押与质押的不同,个人觉得如果回归意思主义和当时法国现实,答案会有略有不同。
回到题主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国家没有。很简单,没必要了… 继受德国民法典的我们,在公示主义下,首先就压榨了理论上的存在空间,同时如郭留白先生分析的一样,不动产抵押从风险、成本和收益角度是优于不动产质押的,另一方面而且中国不动产的主体,恰恰和当时的法国不同是在城镇,是靠近登记机关的,而农村也因交通便利了去登记机关机关成本也不像过去那么高了,连最后这点优势都没有了,就算立法采纳了已经被架空的制度也会被淘汰,更不要说其实已经被淘汰了。

周亮 发表于 2023-8-17 00:02:25

德国也不可以。
现在世界上大陆法系的大国中,承认不动产质权的只有法国和日本,且日本关于不动产质权的规定已经名存实亡,实践中很少使用了。大国中真正还使用不动产质押制度的应该只有法国。

来分析一下不动产抵押跟不动产质押各自的优劣势。
不动产抵押是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不需交付,所以完全不影响抵押人的使用。并且抵押人还可以用该不动产对其他债权进行担保,可以说是充分发挥了该不动产的价值。
另外,由于抵押人对于不动产更为熟悉,所以对于不动产的管理维护各方面也更得心应手。
而不动产质押是以交付为公示方式的,需要将不动产交付给质权人。一般情况下,质权人对于不动产的熟悉程度肯定要低于出质人,所以对于不动产的使用效率肯定也会低一些。
质押比抵押安全性更高,想必大家都知道。但不动产相比动产,转移藏匿的可能性低太多太多了,而且随着登记制度与登记技术的发展,不动产抵押的安全性会进一步提高。所以质押最大的优势——安全,在不动产方面显得无足轻重。再对比不动产质押的那么多劣势,综合权衡,大多数国家还是选择了抛弃不动产质押制度。

最后提一下法国的不动产质押制度。
法国的不动产质押是一种销偿质,即质权人可收取不动产孳息以抵扣债务的利息以及债务额。
其实不动产抵押搭配一个非到期租金让与制度完全就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

东德 发表于 2023-8-17 00:03:06

德国好像也没有不动产质押。
质押的核心是转移物的占有,转移物的占有就涉及到使用权和孽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允许不动产质,在不动产的利用上就对所有权人不利。
其次,我国的不动产物权是登记生效主义,即使转移占有,质权人也无法实现随卖,不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动产质权的实现将变的困难。如果去办理登记,那不如抵押权更好,不用转移占有。

tdq6554 发表于 2023-8-17 00:03:40

是因为不动产的产权不属于自然人或法人么?我也想问一下,为什么不可以设立留置权?原因会是一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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