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国家的庭审程序是法官主导,但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为法官查明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提供辅助性的意见,因此律师在某种程度上更类似于“法官助手”的角色,而不是影视剧中类似“辩论选手”的戏剧性场景。
或者说,法庭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发表清晰观点、提供相关证据,以协助法官快速查明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而不是要去和对方争论或试图驳倒对方,因为庭审并不是一场“辩论赛”。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可以担任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并发表意见。
对于一些案件,由于其涉及的案件材料比较多,案情相对比较复杂,法官需要在庭审中开展调查,以查明本案事实及双方争论焦点等。
如果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发表无罪、或者罪轻的法律意见,对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矛盾之处发表意见。
如果律师担任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可以发表请求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以及请求对被告人从重、加重量刑的法律意见。此外,也可以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的从轻、减轻意见及证据予以反驳,或指出其矛盾之处。对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退赃即赔偿情况,如果不属实,被害人也可以当庭否认。
因此,不能一看到刑事案件的律师,就只想到“被告人的辩护人”,还应该知道,律师也可以担任“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并且可以参加庭审及发表意见(注:庭审中坐在公诉人旁边,可以发表意见,也可以对被告人进行提问,以帮助法庭作出公正裁决)。
怎么看待这种网红律师?补充:
关于提问者的“补充说明”,从字面意思理解,所谓“辩护”,一般是指往“轻”的方向去发表意见,而不是相反,主要包括:
1.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立案或起诉条件的情况:
(1)没有犯罪事实;
(2)犯罪数额低于立案标准;
(3)超过追诉时效;
(4)犯罪主体要件不符。
2.被告人在量刑上有免罚、从轻、减轻的法定或酌定情形
(1)属于限制刑事能力人;
(2)存在“立功、自首、坦白、退赃、赔偿、被害人谅解”等情形;
3.被告人不存在公诉机关质控的法定或酌定从重量刑情节
(1)累犯
(2)数罪
(3)多次犯罪
(4)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
(5)情节极其严重
至于刑事律师是否可以“举报”、“控告”被告人?
首先,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注:即,对于已经实施结束的犯罪行为,律师有权予以保密。)
其次,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注:即,对于准备实施,正在实施的特定犯罪行为,律师应当告知司法机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