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ty004 发表于 2024-1-29 12:31:46

第一章:城管执法的前世今生(3)

第三节: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制度”的探索

“城管”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经历了城市“相对集中处罚权”实践后,成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简称,被时代赋予了新的意义。
传统意义上说,“城管”应该是“城市管理”的简称,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行进行干预的一切活动,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共同参与,综合运用管理、服务和执法手段,实现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通俗意义上的“城管”为“城管执法”或者“城市管理执法”,属于“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背景下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常态化“综合执法”。
因此,城管执法机构应该属于城市行政执法领域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行政执法部门。
一、“城管执法”与综合治理

“城管监察”是指城市管理监察机关对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约纠察机制,虽然以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法律法规为行为依据,但是服务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行政执法的深度发展空间受到制约。
“城管监察”属于广义范畴的城管执法,较之“城建监察”,在工作内容上呈现“专业分治”向“综合治理”的转变趋势,却无法解决行政执法统一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问题。
在“城管执法”探索初期,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改革与职能划转也面临着历史积累矛盾和现实改革阻力,为了解决“职权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将部分“不想管、管不好”的职权划归城管执法机构,客观上加剧了执法冲突,甚至出现城管“兜底”的现象。(只要没有明确执法部门管理的事务,都交给城管执法机构)
另外,“城管执法”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改革尝试,属于一支自下而上的城市治理力量,必然在发展程度、水平存在差异。由于“城管执法”往往直属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政府直属的执法力量),地方党委和政府需要利用执法强制力广泛介入城市治理的前端和细节,也造成行政执法权力滥用等问题。部分地方政府“重管理,轻服务”,企图以执法为中心,弥补管理与服务供给不足,减少行政成本投入,短期内取得政绩,提高城市社会治理效率。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制度发展二十余年,可以说“成绩很好,问题不少”,甚至有人“叫嚣”取消城管,也是情理之中。笔者认为,除了城管执法队伍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规范等浅显原因,更应该结合转型期城市快速发展的背景,深入挖掘城管“污名化”“妖魔化”的本质。
第一,从“专业分治”到“综合治理”理念的转变。现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已经发展成为开放复杂的巨系统,物理空间、社会空间、网络空间不断融合与重构,城市管理的三维结构已经形成。但是,部分城市治理的评论者将“专业管理”异化为“专一管理”,“条块”分割的分散执法容易割裂城市发展中“服务、管理、执法”的融合关系。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综合治理”就是要实现“管理”、“服务”与“执法”的适当分离,为构筑事权明晰的“大城管”治理协作体系创造条件。
第二,从“人治”到“法治”理念的过渡。在公众印象中,一些群众对于城管的“反感”来源于身边的小事儿,侧面反映城管执法将法治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神经末梢的一种尝试,甚至试图将规范执法的强制力强势介入居民生活和邻里纠纷。
在“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之前,虽然北京市一级有127支执法队伍,行政执法人员6万人,但是基层执法还要依靠17万人的各类群众协助执法组织,经验管理、随意处罚、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等造成的负面问题不少。
如当时的治安联防队,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也产生越权执法、滥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因此,2004年9月3日起,公安部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从社会上招聘治安员。
笔者在工作过程中,些许了解当时的执法状况。某些小商贩说,“过去摊子被‘抄’了,根本不会开法律文书,也不知道去哪里要(没有统一制服,也不知道哪个部门干的)。罚款也很随意,整治总是突如其来,很有选择性。”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单位制解体,社区自治、行业自治、社会多元管理与服务体系发展滞后,造成历史遗留的问题很难介入和解决。一方面,部分居民依法维权意识提升,表达对轻微违法行为惩治的强烈诉求;另一方面,管理成本提升,管理和服务难以解决部分居民的法律诉求,也无法实现基层管理的强制力。简而言之,群众并不自然接受法治体系的权利义务界定,他们的不合法诉求在群众工作中却不能回避,突显基层城管执法中权责失衡的状态。
当城市精细化治理发展到一定程度,有人总结“接诉即办”日益成为基层工作的难点,总结为“八八”理论,即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背景下,“接诉即办”为什么难以满足部分群众的诉求。
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的基层治理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经过长时间的管理、服务“干预”而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中)百分之八十的诉求为无理诉求或者说现行条件下难以满足的合理诉求,依托严格的自上而下的行政考核机制转变为强大的基层治理压力;另一方面,法律对百分之八十的被举报居民无能为力,严格的治理成本支出难以实现末端治理的全覆盖。
如某社区老年居民举报快递扰民,长期重复举报。经执法部门了解,所谓的快递扰民是快递三轮车、汽车正常行驶的声音,为此基层政府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物业开了三次协调会。
如某胡同老人自家门前堆放木料,不仅影响邻里通行,还会造成防火隐患。社区居委会、准物业多次上门劝说,老人拒而不见;消防、城管部门现场执法,老人以身体健康为由拒绝清理,并以“伤人”“自残”多等方式对抗行政强制行动。
第三,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大规模协作体系”的转变。有人说,“哪有什么岁月静好,只不过是有人替你负重前行”,陌生人大规模协作体系的复杂性超出人们经验认知的范畴,虽然可以从知识维、时间维、逻辑维建立简单的城市管理分析模型,却不足涵盖城市管理巨系统中的所有重要问题。
在城市大规模协作体系中,城市协作的参与者既要学会依法维权,通过法律和规则保障个人的权利;还需要依法自律,通过法律和规则的内化让渡必要的个人自由。法律、法规同时保障个人自由与群体秩序,却无法实现二者“时时”与“事事”的统一。
有人说,“法律过于苛求人们,它扼杀了人们最可贵的品质。”
也有人说,“混乱的秩序,也好过没有秩序。”
单一维度视角下,城管执法“抄摊子,拆房子”,既不符合群众个体的利益诉求,也不符合执法主体的利益目标,却可以在大规模协作体系中寻找治理逻辑的合理性。
二、“城管执法”编年史(北京为例)

1996年4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确定在《行政处罚法》规范框架下,鼓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
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明确要求:“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做好规章修订工作;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体制。”
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施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具体含义:1、若干行政机关的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给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2、行政处罚权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有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改革有了法律依据。
后来,国务院先后批准北京市、天津市及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南、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的14个设区的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1997年5月23日,经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北京市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2号)批准,北京市原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立,成为集中行政处罚权首个试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1998年12月1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扩大到北京市城八区。
1999年1月14日,《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发布。明确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职责,领导、指挥地区城市管理监察分队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定》第九条,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居民区、街巷胡同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二)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筑、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三)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四)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扬尘、扰民。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五)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领导、指挥地区城市管理监察分队的行政执法工作。
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63号),要求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和原则以及国办发63号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又批准了66个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此后,名称也逐步由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改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至此,全国已经有北京、天津、重庆3个直辖市和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市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
2000年9月28日,在北京10个远郊区县组建城管监察大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北京全面铺开。
在初期,北京城市管理监察具有五个方面职能:
1、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全部处罚权。(原职能行使部门:环卫局、市容监察大队)
2、城市绿化方面除主要公园以外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原职能行使部门:园林局)
3、工商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原职能行使部门:工商局)
4、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原职能行使部门:规划局)
5、公安交通方面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原职能部门:公安交通支队)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标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结束,具备全国范围继续推进的条件。
规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
规定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要范围:市容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管理(无照经营方面)、公安交通(侵占城市道路)等行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执法主体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十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在《条例》中,“行政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进行区分,代表管理权、审批权、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
2002年9月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北京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限进一步扩大。
2002年9月20日,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并形成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指导、协调、调度、指挥各区县城管执法大队(分局)、城管执法分队的执法体制格局。
2002年-2004年,北京城管行政执法权扩大,新增8项职能:
1、市政管理方面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原职能行使部门:市政管委)
2、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原职能行使部门:市政管委)
3、停车场管理方面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原职能行使部门:市政管委)
4、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原职能行使部门:市政管委)
5、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原职能行使部门:市建委、国土局)
6、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原职能行使部门:水利局)
7、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原职能行使部门:环保局)
8、2003年4月,城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划转城管部门组织实施。
2004年1月,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北京城管行政执法权继续横向延伸:
1、部分区域“黑车”行政处罚权。(原职能行使部门:交通部门)
2、“黑摩的”行政处罚权。(原职能行使部门:市工商局)
3、“黑导游”行政处罚权。(原职能行使部门:市旅游局)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
2008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即城管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规范城管执法机关及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权限范围:城市管理十三个方面行政处罚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节水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城市河湖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城市停车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旅游管理)。
执法措施: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另外,还涉及规范执法程序、相对人合法权利等。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明确赋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权。
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现在,北京新一轮执法职能划转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以及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执法权划归城管执法部门。
今后一段时间,北京市住建委全部执法权也即将划转到城管执法部门。
结合笔者总结内容,给大家展示北京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壮观”。(2015年版,有少许变动)
第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处罚权,172项。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案由76项,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案由27项,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案由11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案由1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由5项,依据《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案由1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案由1项,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案由2项,依据《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案由6项,依据《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案由7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案由7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案由5项,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案由1项,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案由1项,依据《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案由1项,依据《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案由8项,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案由2项。
第二,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22项。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案由1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案由16项,依据《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案由5项。
第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88项。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案由30项,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案由10项,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案由19项,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案由1项,依据《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案由7项,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案由19项,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案由2项。
第四,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处罚权,33项。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案由15项,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案由11项,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案由7项。
第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处罚权,17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由4项,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案由97项,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案由5项,依据《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案由1项。
第六,施工现场管理方面处罚权,31项。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施工现场执法案由16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案由15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由7项。
第七,停车场管理方面处罚权,19项。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案由13项,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案由6项。
第八,交通运输管理(黑车)方面处罚权,2项。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案由1项,依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案由1项。(2016年3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现根据2018年7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第九,工商行政管理(流动无照经营)方面处罚权,3项。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现为《无证照经营查处办法》)、《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查处.
第十,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处罚权,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案由2项。
第十一,旅游管理(黑导游)方面处罚权,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案由1项。
第十二,食品安全管理(食品摊贩)方面处罚权,2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由7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案由3项,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案由12项。
注:2018年11月,新划转案由: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处罚权(再生资源回收方面):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案由2项,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案由2项。
2、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处罚权: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案由16项,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案由11项,《北京市公园条例》案由18项。
3、能源运行管理方面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案由4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案由2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案由22项。
2015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并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层面首次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提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确定理顺管理体制、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完善城市管理、创新治理方式、完善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等具体内容。
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指明方向。
2016年8月,住建部首次倡导了城市管理“721工作法”,即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要求各地改进工作方法,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
2016年10月11日,住建部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城市管理执法系统有了自上而下的指导、监督、协调机制。
2016年11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建督〔2016〕244号)发布,集中开展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
通过开展全员培训、完善执法制度、改进工作方式、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宣传引导等具体专项行动方案,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2017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督31号)发布,成为城管执法队伍正规化、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的一个重要成果。
2017年3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出台《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属于城管执法领域第一部部门行政规章,为地方推进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指引。
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范围,不仅包括城建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外,还涉及环保、工商、交通到水务、食品药品等多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019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法函〔2019〕53号)发布,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目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17〕32号)要求,北京城管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事业、能源运行、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停车、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规划、旅游等13个方面428项行政处罚权,执行重大活动保障、落实“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等重点任务。
三、“城管执法”与智慧城管

基于城市建设管理、社会管理、网络管理与数据共享的融合趋势,北京城管执法致力于构建“五位一体”城管物联网平台,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的智慧城管大规模协作体系构建。
2004年,以东城区为试点开始网格化数字城管探索,推动城管巡查监察数字化。
2008年,以奥运会环境保障为契机成立环境建设指挥部,在高位协调机制下发挥城管一线执法巡查的优势。
2011年,投入运行“我爱北京”城管地图公共服务平台及市民城管通APP、城管政务维基、执法城管通,开启了开放数据、开放知识架构、维基政府及众创共治的模式。
2012年,北京市的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城管物联网平台投入运行,开启了“五位一体”智慧城管建设2.0模式。
“五位一体”城管物联网平台形成:形成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大功能。
1、城市环境秩序和资源物联感知平台(智能感知):整合了800余套执法车GPS终端、5000余部数字集群终端和6000余部执法城管通;共享了21000余路公安视频探头、市住建委1000余个施工工地视频探头;自建400个3G视频探头、400余套3G车载取证装置;96310城管热线整合了12345、市领导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报道、网络舆情等多渠道资源。
2、云到端的智慧城管支撑平台(分析研判):新一代数据机房、城管热线受理中心和城管物联网指挥中心的升级建设;初步构建北京城管云,服务执法城管通移动应用服务平台,支撑系统业务应用。
3、综合应用平台的公共服务系统(公共服务):“我爱北京”城管地图公共服务平台、市民城管通APP以及执法城管通应用。
4、指挥调度系统(指挥调度):“感知数据驱动的高峰勤务”工作模式;(车载取证系统、执法城管通为支撑的)点对点、扁平化的指挥调度;市区两级城管物联网指挥中心通过集成热线受理、联勤指挥、决策会商功能。
5、综合监察系统(巡查监察):人盯车巡、视频巡查、噪音设备感知、舆情监控等;以执法城管通为载体的“巡查即录入、巡查即监察”工作模式。
参考


[*]^宋刚、王毅、王旭,《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城市发展研究》25卷,2018年12期.
[*]^陈柏峰:《党政体制如何塑造基层执法》.法学研究,2019年第4期.
[*]^《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列培训教材,2015年12月.
[*]^宋刚、王毅、王旭,《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城市发展研究》25卷,2018年12期.
[*]^宋刚、王毅、王旭,《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城市发展研究》25卷,2018年12期.
[*]^陈玉:《浅析全国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现实意义》)《祖国》,2017年第20期286-287页.
[*]^赵实:《﹤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出台 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京报即时新闻,2017年3月30日.
[*]^刘生富:《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实践探索“三转变三清晰三提升”精细化管理》.城市管理与科技,2019年2月.
[*]^宋刚、王毅、王旭,《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城市发展研究》25卷,2018年12期.
[*]^宋刚:《从数字城管到智慧城管:创新2.0视野下的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与科技,2012年.

Robzvd 发表于 2024-1-30 21:24:53

How to create a topic at jinriwenda.com ??

Are there any of the moderators?
I cannot create the first message.
Yours faithfully.

Robxqb 发表于 2024-2-1 00:43:12

How to answer jinriwenda.com ??

Robzvd ??? 2024-1-30 21:24
Are there any of the moderators?
I cannot create the first message.
Yours faithfully.

Is there any of the moderators, because I can not answer a new topic?
Maybe I'm not writing correctly?
Please help.
Yours faithfully.

Robpey 发表于 2024-2-2 00:32:27

How to change my password jinriwenda.com ??

Robxqb ??? 2024-2-1 00:43
Is there any of the moderators, because I can not answer a new topic?
Maybe I'm not writing co ...

Can someone answer how to change the password ??
What am I doing wrong?
Please help.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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