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点精灵 发表于 2023-11-26 16:53:53

超详!彩礼的认定、返还及返还主体、时效等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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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彩礼?
目前,我国法律对“彩礼”并没有明确定义。法律意义上“彩礼”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43条第1款规定:“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2. 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只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畴。同时,参照《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在认定一方婚前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2.1 给付彩礼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的结婚前的习俗
认定给付财物属于彩礼的前提条件是当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因此,此处的当地习俗,应该是指男女双方共同所在地或者是接受财物一方的所在地的习俗,同时要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此外,从举证责任方面而言,主张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应该举证证明当地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例1:甲男家与乙女家都居住A县城。自古以来,A县城就有男方给女方彩礼的习俗。那么男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女方的财物,应属于彩礼。此时,男方应举证证明A县城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例2:丙男家居住在B省C县城,丁女家居住在M省N县城。M省N县城有男方给女方彩礼的习俗。那么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应属于彩礼。此时,男方应举证证明M省N县城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例3:戊男家居住在D省E县城,己女家居住在W省V县城。D省E县城有男方给女方彩礼的习俗。此时,或许要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处理。比如,女方并未主动要彩礼,而是男方根据当地习俗主动给付女方财物的,此时应不属于彩礼性质的赠与;但如果女方以D省E县城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为由,主动向男方索要财物,那么男方给付的财物则具有彩礼的性质。
例4:庚男家居住在H省I县城,辛女家居住在S省T县城。H省I县、S省T县都没有男方给女方彩礼的习俗。那么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则不属于彩礼。
2.2 给付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为目的
现实生活中,男人与女人的交往复杂多样。正如《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文中所述,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确立恋爱关系;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则仅仅为与女方发生一夜情等等。显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给付时均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当地结婚习俗所为给付。因此,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2.3 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43条第1款规定须是“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在《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一文中给出相应确定标准,即: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尤其是男方自身经济条件酌情确定。
▌3.返还彩礼的主体?
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因为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的,所以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实际诉讼中,返还彩礼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则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则须根据个案情况而定。如接受彩礼方仅限于男女双方,则列接受彩礼的一方为被告即可;如果实际接受彩礼方是双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4.彩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刘银春法官撰写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中称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注:《民法总则》现已生效,诉讼时效改为3年)。此类纠纷的起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二)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
▌5.返还彩礼的范围?
如前所述,彩礼应为“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因此,在订立婚约前后过程中所交付的小额礼金、礼品,属赠与物,不属于彩礼。
那么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确定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四条规定:“四、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把握?答: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尽管给出了指导性的规定,但实用性并不强。
5.1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
此时,给付彩礼一方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主张全部返还彩礼。
5.2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三条规定:“三、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了同居关系,但是在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状况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第四条规定:“四、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如何处理?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及参照各省市高级法院的规定,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情形3: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从法律上将,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已为法律所认可并保护。然而,现实生活中,只有婚姻之名,并无婚姻之实的情形的确存在。显然,这也不是男方给付彩礼所期望见到的结果。故《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将其纳入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但问题是可返还彩礼的数额如何确定。由于现实中,相比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男方更看重的是建立家庭、共同生活。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数额、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情形4: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刘银春法官撰写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中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目前城镇居民可考虑参照其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相应地,退回彩礼的具体数额一般也以达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6.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武汉数据网 发表于 2023-11-26 16:54:46

你好同居两个月性格不合彩礼18万黄金4万主张退还彩礼法院支持吗能要回来多少   还有女方说钱已经用了法院判决下来怎么执行

tylz2008 发表于 2023-11-26 16:55:21

我也想问问

iidodo 发表于 2023-11-26 16:56:18

同问

arrow 发表于 2023-11-26 16:56:37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返还的权利基础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部分或者不返还的权利基础是什么?是否有法律规定同居需要付费?如果出于公平原则和和谐的考虑,那么婚姻法提倡的婚姻自由等等原则如何放置?彩礼本就是卖儿卖女,干涉婚姻自由的陋习。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么简单的道理难道不会清楚?女方同居期间若有损失或者损害,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提出反诉,从而形成对抗,其损害赔偿请求完全可以超过彩礼金额,这也是对女方的最大保护。那么这个情况下,双方才清楚如何进攻防守。在阶级社会中,靠着金钱就能发展性关系,您说这属于什么?有钱人可以找很多个,没钱的就光棍,这样的判决导向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理念?

sdwgw 发表于 2023-11-26 16:57:34

你好,现在解决了吗

yuhaimin 发表于 2023-11-26 16:58:27

请问现在解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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