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团秘密 发表于 2023-10-17 05:36:35

“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一级建造师影响?

“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一级建造师影响?

.silvanesw 发表于 2023-10-17 05: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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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资质申报常见问题—通用问题更新,建企资质重组分立合并实施细则发布!
资质重组分立合并实施细则:
13.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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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14.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15.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我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具体格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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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试点地区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hr/>住建部《通用问题》全文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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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几项?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 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可以通过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仅限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12家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5.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时有年限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要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升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要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基本流程是:
企业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集中受理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自2023年6月起,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7.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8.企业针对公示意见提交了陈述材料,如何获知最终审查结论?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发证信息查询。
9.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10.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
11.企业申请注册地址跨省变更,如何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答: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通过申报软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跨省变更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2)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3)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
(5)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
(6)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
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并提交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的跨省变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12.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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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14.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15.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我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具体格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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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试点地区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16.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分立事项需要审核哪些指标?
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第32号、第4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分立,需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规定的“企业资信能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科技进步水平”三方面指标。
1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18.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注册人员可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19.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么?
答: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考核人员社保。
20.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21.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22.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3.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2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要求一致。
25.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26.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 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27.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28.在何处可以查询公示意见中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
答: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可登陆我部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事故快报栏目查询。
29.专家审查意见公示为不同意的企业,如何查询具体意见?
答:专家审查意见公示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具体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发证信息查询。
30.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可否按照建市79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31.如何下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网址:http://jsb.justonetech.com。
3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号)第三条“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的”,涉及哪些资质项?
答: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体如下:
(1)建筑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
(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结构设计事务所甲级、机电设计事务所甲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载人索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
申请上述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33.2018年1月1日后,如何填报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
答:申报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提示要求,填报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资料,并填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工程项目的16位项目编号,未要求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可不填写项目编号。
个人业绩需上传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件扫描件,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3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如何申报?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按如下规定执行:
(1)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2020年7月1日前,我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3)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4)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5)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6)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sdtakklb 发表于 2023-10-17 05:37:04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11月11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二个类别
1.综合资质
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2.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本标准中要求的主要技术人员(含注册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综合资质—主要技术人员
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及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
⑵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⑶质量检测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专项资质—主要技术人员
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及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⑵主要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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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4个专项资质需要一级注册人员。
由原来的二级改为一级注册人员。新旧版本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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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2年11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hiliangchu@mohurd.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信封请注明“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反馈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一、 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相应机构的资历及信誉、主要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见附件1: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二)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二个类别:
1.综合资质
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2.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三)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四)本标准中要求的主要技术人员(含注册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 准
(一)综合资质
1.资历和信誉
⑴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具有6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⑵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
⑶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主要技术人员
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及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
⑵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⑶质量检测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3.检测设备及场所
⑴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以及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相应专项资质所需的必备参数要求。
⑵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2。
4.管理水平
⑴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⑵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二)专项资质
1.资历和信誉
⑴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⑵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专项资质,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⑶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主要技术人员
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及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⑵主要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3.检测设备及场所
⑴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以及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专项资质相应的必备参数要求。
⑵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0m2。
4.管理水平
⑴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⑵有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三、业务范围
(一)综合资质
承担所有专项资质中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二)专项资质
承担所取得专项资质范围内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四、附 则
(一)质量检测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等检测活动的人员。
(二)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三)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
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
序号专项资质主要技术人员注册人员质量检测人员1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无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2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3钢结构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3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1名、2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2名。4地基基础不少于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5建筑节能无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6建筑幕墙无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7市政工程材料无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8道路工程无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9桥梁及地下工程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附件2
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11月8日,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签署第8号部令,公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文阅读看文末)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以下专业类别:
(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和业绩条件:
(一)甲级资质
1.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2.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

(二)乙级资质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承揽范围:具有甲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可以承揽相应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具有乙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仅可以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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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交通部起草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桥梁隧道工程资质。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地基)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结构(地基)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二)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的审核、批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四)具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质量检测的技术能力;(五)具备固定的试验检测场所,且环境应满足质量检测要求;(六)具有有效运行且能保证其质量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七)具备良好的质量检测业绩和信用。

四、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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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3日,交通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压减和下放部分资质等级分类。一是简化合并资质等级分类,取消了公路工程丙级、水运工程丙级以及公路工程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调整后公路、水运工程均分为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资质。二是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下放到省级审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继续由省级审批。


[*]适当调整许可条件。一是针对丙级资质取消的情况,通过适当降低乙级资质的条件,维持现有市场规模稳定。二是参照水运领域做法,适当提高了公路领域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能力要求,有序放宽企业负责人的技术能力要求。三是删除了甲级、乙级资质对技术人员专业结构的要求,由企业根据市场状况自主调配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四是调整完善业绩条件,补充了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企业业绩条件,为监理企业提供更为灵活的申请制度。
[*]优化政务审批服务。一是明确公路工程乙级、水运工程乙级、水运工程机电专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二是取消部级审批事项需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的环节,并将专家评审时限由最长60日缩短至最长30日,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删除由申请人提交企业章程制度等信息材料的规定,改由部门间进行协同共享。四是对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资质证书的管理模式,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由4年延长至5年。五是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证书,明确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均能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2022年3月16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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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原来的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调整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2、一级资质和二级资质都不再要求专职会计人员持有资格证书。
一级资质人员要求为: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二级资质与原四级资质(删除)人员数量相同: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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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明确:

[*]直接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
[*]2021年7月1日前已审批或批准延续的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不再进行延续、变更和重新核定等。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乙级资质认定统一使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按现行资质标准提交资质申请。
[*]对于取得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批后半年内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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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主要变化如下:
建造师
此前网传建造师人数将会大大减少,目前来看,建造师变化不是特别大,值得注意的点是: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且有工程业绩,原来有职称就可以,现在必须得有证书和业绩。
有业绩的建造师需求量会更大,进一步打击了没有真材实料的“挂证”建造师,有良好业绩的建造师含金量将大涨。
综合资质需要的一级建造师人数和原来一样(一级建造师50人以上);
施工总承包:由原来的三级资质需要5个建造师(其中公路和水利水电8人、冶金7人、铁路3人),改成了甲级需要10个一级建造师,乙级资质需要5个建造师(其中公路和水利水电8人、冶金7人、铁路3人)。
专业承包:由原来的三级资质需要3个建造师(其中古建筑2人、公路5人、铁路电务和港口与航道4人、核工程6人),改成了甲级需要5个一级建造师,乙级资质需要3个建造师。
根据建市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其他变化

[*]取消了对职称人员和技工人员的要求;
[*]总包和专包甲级资质都增加了近三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的要求。
工程业绩
1、部分类别工程业绩要求变高。

[*]建筑工程总包甲级由原来的“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变为“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铁路总包甲级由原来的“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3类工程”变为“近 10 年承担过 6 类中的 4 类工程”。
2、资质延续需要满足的工程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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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和社保要求
对主要人员的年龄和社保要求,阻止“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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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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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我们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
具体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删除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有关条款。为落实国务院7号文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149号部令中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相关条款(149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八条)。
二是增加信息管理内容。信息管理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由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自愿填写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
三是明确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属地化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本次修订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注册在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注册管理机构为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是完善相关责任条款。为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明确、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责任,本次修订增加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的罚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五是精简造价工程师注册流程等具体规定。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程序条款,拟在后续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150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九、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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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办法》新增并明确了对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造价工程师人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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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2022年1月1日起,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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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1、取消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级制度,适当降低了从业条件,下调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要求。与原有资质条件相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下调了场所面积,
二是减少了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数量,

[*]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由最多10人降低到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由最多12人降低到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将同时从事两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降低到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三是明确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中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具体数量,

[*]要求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同时,取消了高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人员数量有关要求。
文件链接:明确建造师、职称人数的需求!第一批资质标准出台,分为甲乙两个等级,2022年1月1日开始实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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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测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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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取消测绘资质对注册测绘师的要求,与职称挂钩。
[*]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是资质对人员的要求:(点击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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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cai 发表于 2023-10-17 05:37:51

对建造师的影响基本上没有,按理说建造师比改革之前还要吃香,建筑施工资质建造师基本上没有少,甚至可以说还比之前更多了。为什么呢?
了解之前的政策的人都知道,在以往的时候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只要是二级以上基本上就不考核建造师了,虽然资质文件当中二级以上的施工资质有建造师比例要求,但是全国各地主管部门基本上不考核,不管是升级还是通过重组分立获取的资质,均只需要一名高级工程师当技术负责人就可以了,然而看下新资质标准的意见稿,不仅乙级资质有建造师人员要求,甲级和综合资质都有大量的建造师考核,可以肯定的说利好注册建造师,对建造师的影响没有。
此次的资质改革意见稿打破了常规,原来非常吃香的勘察设计类证书,现如今往后可能要一落千丈了,绝大多数的设计资质人员大减,最基本的注册设备工程师最低等级直接砍掉了,不需要了,这就导致注册勘察设计类证书价格今后肯定直线下滑。
当然,这目前还只是意见稿,具体方案我们还有待正式文件出台才能更准确的判定今后的市场,

荷尔蒙暴民 发表于 2023-10-17 05:38:25

对人员减少,对人才要求越来越高,懂相关理论知识还要懂现场操作,知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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