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1030 发表于 2023-10-13 00:09:41

物管费最高1.90元,咋就落不了地?

重庆市最近颁布了《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年版)》(渝发改收费 138号公告),规定主城区有电梯住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一级1.00元/平方米·月,二级1.30元/平方米·月,三级1.60元/平方米·月,四级1.90元/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一级0.60元/平方米·月,二级0.85元/平方米·月,三级1.10元/平方米·月,四级1.35元/平方米·月。(4万平方米以上可浮10%;4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可上浮15%)
按照这个文件,重庆市主城区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管费最高不超过1.90元/平方米·月。该文件颁布后,众多网友呼吁,但落地效果不好。原来没有超过限价标准的,没有降价;原来超过限价标准的,也没有降价。物管公司的理由是: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个别区级发改委在回复群众来信也是如此回答。
物管公司不降低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不成立。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来自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发布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该条规定,只要物业服务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1到4级的标准以内,都必须适用政府指导价,执行重庆市政府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物管公司不能擅自适用市场调节价,即使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采用市场调节价,也应当予以调整。只有超出4级物业服务标准之外的服务或者住宅改变用途的,服务服务收费才能实行市场调节价。
有些物管公司认为自己的服务超出了《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所以要适用市场调节价。但是,物业服务是否超出该标准并非物管公司说了算。《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说明”中明确: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等级标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看到重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的文件。而且,物管公司实际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基本没有达到《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要求,更不要说超过了。
所以,物管公司不执行(渝发改收费 138号公告)的政府指导价是不合法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降低价格,向物价管理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要求调整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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