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cn01 发表于 2023-9-23 15:39:21

为什么现在关于缅北的新闻没什么热度了?

为什么现在关于缅北的新闻没什么热度了?

tkv2373 发表于 2023-9-23 15:39:42

流量风口转移啦!
之前是因为缅北的风口流量大,所以是个自媒体都来蹭一蹭发一下,导致短时间内的讨论点都是缅北,这就是热门
但是最近华西币,这热门顶上来了 。
那自媒体当然得换个风口曾流量,流量就是钱
国货在跟风一波,风口就变成了对骅嬉子的谴责,国货的关注。

卿茶 发表于 2023-9-23 15:40:23

之前媒体显得特别关心缅北诈骗集团,各种评论区也会有人充满担忧,好像他们都有亲人失陷在缅北一样。
这段时间,国家出手,扫平了盘踞在缅北的诈骗份子,已经引渡回来好几批,少的时候几百人,多的时候上千。
取得这么大的战果,网络上反而静悄悄,没人在讨论了,连夸一句都没有了,难道不值得夸吗?
可想而知,之前那些关心缅北诈骗人员,假装悲天悯人者是什么居心!

ouyang2008 发表于 2023-9-23 15:40:38

这是一个整个新媒体行业从业者都需要好好思考的现象,当国家没有重拳出击的时候,网上铺天盖地都是缅北怎样怎样,为什么不去解救,为什么会有它的存在等等,现在国家已经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打击和解救的时候,现在新闻媒体热度反而下降了。
这值得大家深思!

http://picx.zhimg.com/v2-02c6ada63e9d5d3f326a65553d5234a3_r.jpg?source=1940ef5c

寒流来袭 发表于 2023-9-23 15:41:03

山雨欲来风满楼

丰鹰 发表于 2023-9-23 15:41:56

根据熵增定律,任何形态的保持都需要消耗能量。
目前已经没有足够多的流量放在缅北的新闻上了,自然就不再保持持续上热搜的状态。
随着最近缅北移送了一波滞留当地的涉诈人员回国,无论是缅北的诈骗分子,还是国内想要到缅北打工致富的热度都会消停一波,显然,各方都在避其锋芒,沉下身子,等待暴风雨停歇。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云南普尔公安机关积极与缅甸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开展边境警务合作,1207名缅北涉诈嫌疑人成功移交我方,其中网上在逃人员41名,这是继前期抓获269名缅北涉诈犯罪嫌疑人之后,打击行动取得的又一重大战果。那么问题来了,这些人员将会面临哪些法律制裁呢?
一、涉嫌侵犯国(边)境管理秩序,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

众所周知,缅甸北部部分地区还处于军阀割据的状态,根本不是投资经商的天堂,甚至正常前往的游客都非常少。近些年来,随着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汇集于此,通过各种媒体和网络的宣传,吸引了大批年轻人到缅北“打工创业”,而这些从国内到缅北地区的人员,大部分都不是从正规的国门出入国境,而是选择偷渡的方式到缅北。

最近就办理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当事人的上线在缅北开了一个涉诈公司,让其在国内招募一些员工,并承诺当事人招募的员工在缅北公司的业绩按5%的提成给当事人。当事人为了提高收入,在国内招揽了十多人,并安排和指挥国内人员通过偷渡方式到达缅北加入了诈骗公司。

我国《刑法》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加重情节包括:系偷渡集团的首要份子的(所谓的“蛇头”),多次(3次以上)组织他人偷渡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10人次以上)的,造成被组织的人重伤、死亡的,剥夺被组织的人的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妨碍边防人员检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20万元以上)等情形。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组织他人偷渡,亦或是自己被他人组织偷渡,都将面临刑法制裁。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反观此次新闻报道的被缅甸移交回国的人员,如果这些人属于偷渡出国的情形,最低的处罚应该是行政管理处罚,罚款500元以上或者拘留5日以下。

二、涉嫌侵犯他人公私财产,构成诈骗罪

一部《孤注一掷》电影让观影大众直观地了解到在缅北的人员工作真相,其实大部分缅北滞留人员就是从事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相关的工作。诈骗公司的话术和套路千变万化,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的是最后都要对被害人进行收割,要么以赌博平台的漏洞为诱饵,要么以外汇、期货平台的内部信息为陷阱,要么以恋爱为由大打感情牌,让被害者投资转账,在榨干被害人最后一个铜板后消失得无影无踪。

显然,在缅北从事“杀猪盘”、“投资盘”、“赌博盘”等工作的人员基本上都与诈骗犯罪有关。这些人员大多数虚构身份,隐瞒真相,在交友平台上虚拟出“高富帅”、“白富美”的假象,利用被害人贪婪的人性,为他们精心制定好一夜暴富的路径,最后只是为了骗取对方打钱转账。这些行为本质上就是诈骗犯罪,以诈骗罪定性处罚并没有太大问题。

三、涉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有些读者会产生疑惑,在缅北等地区开设赌场是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为什么会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呢?这就要从我国刑法的管辖规定解释了。《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开设赌场罪的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按照属人管辖的规定,还是可以对在境外犯该罪的行为人进行处罚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进行了部分修改,增加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中就明确规定了组织跨境赌博行为不限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而是可以包括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

从上述规定可知,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不仅仅限于直接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到境外参与赌博,还包括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组织我国境内的人员在网上进行赌博活动。

如果被移交回国的人员在缅北从事的工作是开设赌场,并且在网上招揽、组织我国境内人员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跨境赌博的,也可能面临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指控。

当然,境外不是法外之地,随着国家持续组织开展打击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动,被移送回国的人员也将持续增多,但并不是对所有移送人员进行“一刀切”式的处罚,只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涉案情节进行定罪量刑,才能做到罪刑相适,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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