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ison1007 发表于 2023-9-6 19:46:58

如何看待知网被处以 5000 万元罚款?

9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综合考虑知网(CNKI)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特别是网络安全审查情况等因素,对知网(CNKI)依法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停止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并处人民币5000万元罚款。  

a2973 发表于 2023-9-6 19:47:31

知网被罚,人人叫爽!
不过,这得客观看待。
虽然知网的的确确在收集个人信息方面有违法行为,尽管保护保护个人信息很有必要,罚得好,但是,怎么看都赶脚有点是摘桃子行为。
秋天了,该收割一茬了!
要真的是处罚知网,我认为重点不在收集个人信息,或者说不止违法收集个人信息行为,而是……
话说回来,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平台又岂止知网?

xiaoji1543 发表于 2023-9-6 19:47:44

我第一反应还以为是某乎?

dzq2828 发表于 2023-9-6 19:47:54

http://pic1.zhimg.com/v2-3919c2e0ac141d32bf8e08130330862b_r.jpg?source=1940ef5c
虽然知网被罚天下喜大普奔,但是这次被罚的点还是不够到位,这次被罚的原因是所谓的“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而不是对论文数据库的垄断。
知网主要作为一个数据库,其性质根本上应该和百度网盘差不多,用户上传“数据”和下载“数据”都应该是免费的。撑死了在下载量上可以给一定的限制。
知网垄断数据库的背后不是什么技术、数据垄断,是权力牌照垄断。

junny4784 发表于 2023-9-6 19:48:16

时隔一年,是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后,又一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标志性行政执法案例。
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hr/>目前披露问题包括: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未公开或未明示收集使用规则、未提供账号注销功能、在用户注销账号后未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问题

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

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小必要原则。一般场景是指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类型应与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有直接关联;直接关联是指没有上述个人信息的参与,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无法实现;收集的信息保持着最低频率和最小数量。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合法、正当、授权同意原则。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示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范围等规则,征求其授权同意。同时应当做到:不应以欺诈、诱骗、误导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不应隐瞒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收集个人信息的功能;不应从非法渠道获取个人信息。未公开或未明示收集使用规则。

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公开透明原则。以明确、易懂和合理的方式公开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规则等,并接受外部监督。主要是这产品中以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的方式公开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全流程,一般是以个人信息收集清单、第三方信息共享清单、信息的存储、用户的权利等条款体现。未提供账号注销功能。

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体参与原则。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能够查询、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以及撤回授权同意、注销账户、投诉等方法。目前大多数App已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的要求,响应用户的删除权,为其提供产品内可以直接实现账号注销功能的交互模块,并这15个工作日内注销完毕。在用户注销账号后未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后,应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或匿名化处理。因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留存个人信息的,不能再次将其用于日常业务活动中。

omygod 发表于 2023-9-6 19:48:52

喜大普奔。天下苦知网久矣。
知网白p我太久了,博士论文+十几篇cssci,引用次数合计超过200次,下载次数合计超过3000次。在此期间,在垄断我的学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同时,从没有过任何利益反馈。更不用说一大批著作等身的老教授。
这就是典型的web2.0平台的弊端。通俗一点说吧,数字经济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数据,但web2.0的互联网巨头把用户的数据剥夺了。啥意思?相当于土地都在地主手里面,生产资料被高度集中。而且,封建时代土地本来就是地主的,而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知识产权则是属于我们广大用户的。
数据不仅是生产要素,大数据还具有基础设施的属性。这也是这几年中央为什么要规范整改互联网平台,最近迫于经济发展才稍微松口。
从法统上来讲,数据权利要么属于用户,要么属于国家,但绝对不能属于平台。因为用户产生的数据,如果产权界定清晰,就应该还给用户,如果无法或者不想界定产权,那么大数据作为基础设施,只能由国家享有。通俗点说,我的数据要么归我自己,如果没有清晰的产权界定机制归不了我自己,那就归国家,国家白p我可以。你知网是个什么东西?也想白p大家?能代表公共部门吗?

http://pic1.zhimg.com/v2-7d856ce87cb7f89a0ae14bc4364a78da_r.jpg?source=1940ef5c
第一种路径,就是基于区块链、隐私计算、边缘计算的web3.0。只有基于web3.0将数据真正还给用户(数据也本来就是用户的),让用户享有数据的产权(类比古代“耕者有其田”)才能实现互联网新一代的价值增长。真正的元宇宙也是基于web3.0建立的。Web3.0的核心推动力是美国、欧盟、英国、日本、非洲以及中国香港。
第二种路径是中国大陆推动的数据公共主义,也就是公民数据全部归国家。国家是公共部门,理论上没有自己的独特利益,只代表咱们老百姓的利益。代表性产品是数字人民币。
但无论哪种路径,数据和知识产权都不应该由知网这种web2.0平台垄断。
之前我对知网相关问题的回答详见《知网开通学位论文稿酬在线领取,最高 400 元卡+100 元现金,如何看待这一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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