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caishaonian 发表于 2023-9-6 19:49:58

国家网信办对知网处人民币 5000 万元罚款,将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移送的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知网(CNKI)涉嫌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进行立案调查。9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综合考虑知网(CNKI)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特别是网络安全审查情况等因素,对知网(CNKI)依法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停止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并处人民币5000万元罚款。

eduportal 发表于 2023-9-6 19:50:10

知网被罚,人人叫爽!
不过,这得客观看待。
虽然知网的的确确在收集个人信息方面有违法行为,尽管保护保护个人信息很有必要,罚得好,但是,怎么看都赶脚有点是摘桃子行为。
秋天了,该收割一茬了!
要真的是处罚知网,我认为重点不在收集个人信息,或者说不止违法收集个人信息行为,而是……
话说回来,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平台又岂止知网?

qkw6358 发表于 2023-9-6 19:50:31

天下苦知网久矣。
2021年年度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赵德馨诉知网侵权案大家应该都还记得,知网在在未经赵教授的授权情况下,擅自刊录了老教授100多篇论文,并供以付费下载。最终裁定知网败诉。
目前又被罚5000万,主要是手机知网、知网阅读等14款App存在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未公开或未明示收集使用规则、未提供账号注销功能、在用户注销账号后未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上次被罚到现在,并没有真心悔过。
知网其实是上市公司产品,简称“同方股份”。中报披露的营收都有着很明显的增长,正常而言,一家公司经营情况变好,大家会表示赞许,但是知网的营收利润建立在个人信息与知识产权的侵犯之上,业绩变好反而不是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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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按以往的中报披露,这种生意都能把净利润做亏,是出乎人意料的。而且每年高达九个亿的销售费用也让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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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无意义的人为垄断,促进知识与技术要素的自由流通,也是大家一直以来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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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无意义的人为垄断,促进知识与技术要素的自由流通,也是大家一直以来的呼声。

mjp004 发表于 2023-9-6 19:50:57

知网回应网信办处罚决定:诚恳接受,坚决服从

知网9月6日发布声明称,今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对知网(CNKI)做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对此,公司诚恳接受,坚决服从。
自2022年6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知网开展网络安全审查以来,知网全力配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全面开展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各项建设。我们感谢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感谢社会公众的批评和监督。
今后知网将继续夯实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管控体系,坚守“服务科技创新、促进学术传播、承担社会责任”的发展定位,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合规的服务,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国家网络数据安全。

neverletgo 发表于 2023-9-6 19:51:09

时隔一年,是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后,又一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标志性行政执法案例。
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hr/>目前披露问题包括: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未公开或未明示收集使用规则、未提供账号注销功能、在用户注销账号后未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问题

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

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小必要原则。一般场景是指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类型应与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有直接关联;直接关联是指没有上述个人信息的参与,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无法实现;收集的信息保持着最低频率和最小数量。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合法、正当、授权同意原则。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示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范围等规则,征求其授权同意。同时应当做到:不应以欺诈、诱骗、误导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不应隐瞒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收集个人信息的功能;不应从非法渠道获取个人信息。未公开或未明示收集使用规则。

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公开透明原则。以明确、易懂和合理的方式公开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规则等,并接受外部监督。主要是这产品中以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的方式公开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全流程,一般是以个人信息收集清单、第三方信息共享清单、信息的存储、用户的权利等条款体现。未提供账号注销功能。

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体参与原则。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能够查询、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以及撤回授权同意、注销账户、投诉等方法。目前大多数App已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的要求,响应用户的删除权,为其提供产品内可以直接实现账号注销功能的交互模块,并这15个工作日内注销完毕。在用户注销账号后未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后,应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或匿名化处理。因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留存个人信息的,不能再次将其用于日常业务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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