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wpzwp2001 发表于 2023-8-19 10:19:39

若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从法律上会怎么处理?

假设,女方怀的是别人的孩子,男方婚后多年发现并非亲生。

1.是否算作养子女
2.继承权如何判定
3.女方知情与否的影响
4.子女成年与否的影响
5.是否为独生子女的影响

常见的剧情,纯粹好奇。
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想了解在法理上是如何判定的。

感谢各位答主接受邀请,能够花时间解决在下的疑问,不一一感谢了。

wzgyss 发表于 2023-8-19 10:20:00

忠诚是婚姻的基石,也是法律中明文规定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无法经受住诱惑,婚内出轨后生育非丈夫子女的情况也经常见诸于新闻报道。作为遵守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如何主张个人合法权利?不知情阶段已支出的各项抚养费用能否依法要回?
案例摘要:海涛和秀芳经人介绍后于2016年结婚,两年后,秀芳产下一女。喜得小棉袄的海涛满心欢心,为孩子的抚养尽职尽责。随着孩子逐渐长大,海涛越发感觉女儿长得不像自己,加之秀芳作风不正,海涛多次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
2022年,海涛掌握了秀芳出轨的证据,并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秀芳多次承认女儿并非海涛所生,于是一审时海涛请求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确认女儿非自己亲生,但一审法院以秀芳明确拒绝为由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海涛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秀芳明确表示女儿非海涛亲生,但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海涛的主张成立。同时判决秀芳支付海涛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并将生产期间的住院费用、抚养女儿费用的一半返还给海涛。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旦夫妻一方违背了忠实义务,出现婚内出轨行为,此时的行为尚未上升到《刑法》重婚罪的严重程度,但是已然为道德所不接受。所以,确立离婚时过错方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等行为的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既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本文案例中的秀芳不仅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还与姘夫生下女儿,海涛误以为自己亲生而为抚养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金钱,相关费用的支出及精神损害理应得到赔偿。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请亲子鉴定呢?
《民法典》第1073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这是本案中海涛提起诉讼的直接根据之一。《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表述为:“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民法典》法条表述的“且有正当理由”五个字可以得出,请求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需对自己提出的申请进行充分的举证。《解释》更加体现了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秀芳多次自认女儿并非海涛亲生,但是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她的行为首先不符合诚实守信原则,因为自认在法官看来是一种肯定,而拒绝亲子鉴定又成为否定态度,所以前后矛盾的行为肯定会引起法官的高度怀疑。同时拒绝亲子鉴定亦成为秀芳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最大缺陷,二审法官依据相关规定直接确认女儿非海涛亲生是完全正确的判罚。
从前段表述再结合文章中的案例可以看出如下几条规则:一是提起亲子鉴定必须有充足的证据,例如孩子血型根据生物学的标准可以推定非男方亲生或者如本文案例中女方多次自认孩子非男方亲生的;二是一方提起亲子鉴定,对方不同意的,法院不会强制进行;三是即便不进行亲子鉴定,也不影响法院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即便没有拿到最根本的DNA鉴定,但是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进行推定,主张亲子鉴定的一方举出充分证据,对方不同意亲子鉴定但又无法举证证明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孩子非男方亲生。
即便已经协议离婚,并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事后一方发现子女非亲生的,仍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具体规定在《解释》第89条,即“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的,人民法院则不再支持。

pr1234 发表于 2023-8-19 10:20:48

婚姻是爱与责任的结合。任何的婚姻都需要夫妻双方恪守忠诚义务。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怎么办?一方出轨就一定能离婚吗?本期,以某件真实的离婚诉讼为切入点,解析婚姻关系中的那些“出轨”后的处理结果。




案例分析
1996年A男与B女结婚,2001年B生育一子C。2002年A男与B女协议离婚并分割财产,A男获得了C的抚养权和监护权。2004年B女与D结婚。2021年,A男发现C并非其亲生子女。C系B与D之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与B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00万元。

1、如何离婚?

   我国的离婚方式为2种:Ⅰ协议 Ⅱ诉讼。
①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
举例说明:甲乙双方于2023年3.1日前往民政局登记离婚,如双方均无反悔的意向,则4.1再次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当中必需间隔30日,这个就是大名鼎鼎的离婚冷静期。
②诉讼离婚:即通常所说的法律途径离婚。
上述2种离婚方式各有利弊。通俗来说,一旦夫妻双方需要离婚,那么很难就财产、子女问题达成一致,所以协议离婚通常难以达成财产分割的目的。并且一旦夫妻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婚,那么就根本无法适用于协议离婚。
所以,诉讼离婚成为了首选。

2、出轨就能离婚?
只要一方出轨了,法院就一定会判决双方离婚吗?
显然不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据上述法条可以得知,出轨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但是,一旦走进了司法程序,显然更能达到离婚的目的。

一般而言,对于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法院会以判决不准离婚为首选。

只要存在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情况,法官会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会准许离婚。而且,依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夫妻双方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只能等待6个月,才能继续向法院起诉离婚,否则会被法官驳回起诉。但令人庆幸的是,对于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而言,法院会在第二次诉讼离婚时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所以,对于夫妻一方出轨且一方不肯离婚的纠纷而言,诉讼离婚虽然需要等待,但往往能达到离婚的目的。

3、子女非亲生,财产如何分割?

①如果夫妻诉讼离婚,那么对于存在过错的女方,法院在判决分割夫妻财产时会予以少分,并且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②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协议离婚,那么这个情况是较为复杂的。

首先,受害的男方可以向存在过错的女方及第三者主张已经支出的非亲生子女抚养费。
其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该协议并不以女方有过错而无效。
简单来说,如果男方在离婚后发现了自己的子女并非亲生,那么之前已经分割过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要回的。但是,该要回的时间存在限制,时效为离婚协议生效后的5年内。所以,撤销离婚协议需要及时。

以本文中的案例判决为依据,A男在分割自己财产给B女后,发现了其子C并非亲生,要求B女及第三者D赔偿各项损失200万元,但是最后法院只支持了60万的赔偿损失。

为什么法院只支持了少部分的赔偿损失?

原因在于,A男在C年满18周岁后才发现了非亲生子女的事实。所以,之前在离婚时给予女方的大量存款和房屋均无法撤销。而且,C在成年之后,A所支出的抚养费应该由A向C主张,并非向B、D主张。法院对于抚养费的计算依据系参考的是城镇居民每年人均消费支出,对于A多支付的抚养费,并不予以支持。所以,即使A系无过错方,其能从B、D处要回的抚养费也只有在C出生到年满18周岁的时间段内的少数金额。

由此可见,一旦夫妻存在感情破裂导致出轨的结果,“亲子鉴定”是一种必要的手段。信任,容易瓦解,但是,冰冷的数据不会骗人。




最后,本文以上述案例中终审法官在判决书中的一段对话为结尾。父母分别、家庭破裂,对年幼的孩子已是打击;而对自己疼爱有加,陪伴、抚养自己多年的父亲竟非亲生父亲,势必对孩子稚嫩的心灵再次造成重创。但稚子无辜,成年人的错误不该由年幼的孩子来承担。希望每个想要”出轨“或者已经”出轨“的人,思考下当初为什么要进入这段婚姻。任何的离婚纠纷永远永远是一地鸡毛,虽然每个人都有离婚的权利,但无论如何都不应该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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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1223 发表于 2023-8-19 10:21:44

筒子们,看到这个标题,是不是很有读下去的欲望呢?毕竟,技多不压身嘛,万一,我是说万一,哪一天“我有一个朋友”中的那个“朋友”用得上呢。当然,因为篇幅的原因,本文仅讨论存在或曾经存在婚姻关系,即子女在出生前其父母(非生物学标准)存在婚姻关系,且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成立时,其父亲一方并不知道其子女为非亲生,而是在抚养子女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现其为非亲生的情况(这真是一个让人悲伤的故事啊)。那么,问题来了,遇到这种情况,作为男方,能够怎么办呢?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
一、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若男方发现此种情况时双方尚未离婚,则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诉请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方式本文不再赘述),相关法律基础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若此时男方起诉离婚,基本不存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当然,依然存在法院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可能),毕竟,悲伤辣么大。
二、关于抚养费的返还
   若男方在抚养子女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其子女非亲生,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其对其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用?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故,男方要求返还在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是对于男方要求返还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例。
在蒋某、黄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16)粤07民终2891号)中,法院认为:首先,虽然黄某(男方)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但该种情况下是否应返还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其次,黄某在本案中对于黄X彬(非亲生子女)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黄某并未能证明用于抚养黄伟彬的是其个人财产,故应认定用于抚养黄伟彬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无法分割各自具体的份额,蒋某对该财产也享有同样的权利,黄某要求返还给其个人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因此,法院判决蒋某无须返还黄某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
    而在张某与凌某意离婚纠纷案(案号:(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91号)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受骗方(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的理应得到支持。
   笔者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支出的抚养费用理应返还,原因在于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用女方婚前财产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况不属本文讨论范围),但男方在本质上是受欺诈的一方,即受害的一方,不能要求受害方与过错方承担相同的责任,这明显与平等、自愿、公平等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三、关于夫妻财产的分配及损害赔偿
   很多筒子们都坚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一方出轨,在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中,出轨的一方就应该少分甚至是不分财产,更遑论是本文所论及的非亲生子女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女方自然应当少分财产。但是,笔者要告诉大家一个可能让大家大吃一惊(yukuwulei)的消息,那就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除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中笼统的提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外,并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在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就应少分的具体规定。(惊不惊喜,意不意外?)当然,法律无相关规定并不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判决。在周某、张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17)皖01民终4961号)中,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周某在婚后不久即出轨已属背德,后婚内所生张某飞又非张某亲生子,且周某现在仍与其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周某的一系列行为已严重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且对张某缺乏最基本的尊重,因此存在重大过错。张某作为无过错方,信守夫妻忠实的承诺而受欺骗并抚养了非亲生子。关于剩余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承担,鉴于周某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少分。即,虽然法律无明文规定,但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生育非男方亲生的子女的,在离婚时,法院是有可能判决女方少分财产的。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法院不支持本文所论及的女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那男方能够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明确为以上四种情形,而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均存在举证难及认定难的问题,且仅无过错方可以此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故若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请求损害赔偿的,几乎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同时也存在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比如在蒋某、黄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16)粤07民终2891号)中,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判决女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若以此为由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而大量的司法判例也佐证了这一观点。在张某1与杨某1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17)闽0602民初2642号)中,法院也以此为由支持了男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呢?是不是什么时候提出都可以呢?答案当然是不行的。若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主张精神抚慰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主张精神抚慰金赔偿应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或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关于已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再分配
如果双方在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约定或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男方才发现其子女非亲生的,男方能否主张重新分配其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呢?答案是可以的,但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且相关协议已生效的,男方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起诉要求重新分配其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条款明确约定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诉讼时效为协议离婚后1年,但作为男方,往往知情时已超过该诉讼时效。故笔者认为:要求行使重新分配财产权利的1年法定期限显失公平,该期限应自男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非亲子关系事实时开始计算。其相关理论基础有:《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且相关判决(裁定)已生效的,男方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规定申请再审。但需要注意的是,若男方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问题来了,挖掘技术,不对,如果男方在合理期限内主张重新分配其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那该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呢?答案是不一定,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配时是否有考虑子女为男方亲生子女的因素。如在金某与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案号:(2015)浙杭民终字第1360号)中,法院即认为:从离婚协议内容看,金某并未因对沈某丙非亲生产生错误认识而多承担义务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故金某现以沈某甲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即男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知子女非亲生)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因为篇幅的关系,关于子女非亲生的话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裨益,虽然都不希望大家能用到,但是,多储备点知识总是好的,万一有其他不幸的朋友恰好用得到呢。当然,如果大家有希望或者喜欢了解的主题的,也可以留言告诉主页菌,在适当的时候,主页菌也是会满足大家滴要求的。

hsysg 发表于 2023-8-19 10:22:44

有通奸或强奸的要按律惩罚。医院接生要强制作亲子鉴定,纳入医保,

yy8yy 发表于 2023-8-19 10:22:55

没查具体规定,凭法感回答:
1.是否算作养子女
不是,没有收养意图。
2.继承权如何判定
不是养子女,对男方财产没有继承权。
3.女方知情与否的影响
影响过错程度,进而影响离婚和财产分割。
4.子女成年与否的影响
对男方无影响。法官感情上可能会偏向未成年子女一些,因此可能会在维护男方利益的情况下,适度偏向小孩。
5.是否为独生子女的影响
对男方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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