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800123 发表于 2023-8-19 10:16:46

重庆男子养儿子 17 年发现非亲生,重病之际起诉前妻索要 19.9 万,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件?

【重庆男子养儿子17年发现非亲生,继续供养至毕业儿子却不告而别,重病之际起诉前妻索要19.9万】6月2日,据“重庆南岸法院”公众号消息,身患尿毒症将“儿子”养育成人,“儿子”却突然失联、不告而别,男子无奈之下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余年来为养育“儿子”所付出的抚养费、学杂费、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重庆男子王超(化名)与前妻林艳(化名)于1991年登记结婚,同年9月3日生育一子王小超(化名)。2002年9月18日,王超与林艳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王小超由王超抚养,王超承担王小超的一切费用,双方“无债权债务”。然而离婚后,林艳因王小超的教育问题多次与王超发生争吵,并在过程中告诉王超,王小超并非其亲生。2008年,因林艳再次提及王小超非王超亲生,气愤不过的王超遂带王小超前往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载明:被鉴定人王超与王小超不是亲生父子关系。得知鉴定结论后,王超犹如晴天霹雳,但考虑到从小抚养王小超的感情,且王小超仍是在校学生,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王超仍将王小超作为儿子抚养,继续为他提供生活、教育费用直到大学毕业。令王超意想不到的是,王小超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却选择了不告而别,王超与王小超、林艳都失去了联系。而此时的王超,已身患尿毒症、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衰竭等重病。百般无奈之下,王超将林艳诉至法院,要求林艳退还其抚养王小超期间支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9.9万余元。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格权除生命权、身体权等权利之外,还应包含自然人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本案中,林艳不仅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还隐瞒王小超并非王超亲生子女的事实,在离婚后将本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费用及抚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均转嫁至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且不知情的王超身上,其行为侵害了王超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综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法院遂判决林艳向王超支付其在抚养王小超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6.9万余元,并支付王超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tzwd873 发表于 2023-8-19 10:17:32

很简单生物本能压过道德性了
为什么很多人疑惑
我对养子女那么好结果他还是要去寻找生物父母
因为人的生物本能是无法压过的
你对他越好 反而他会觉得你是别有目的 你是故意阻碍他
为什么要注重血缘 就是这个道理

xzshengli 发表于 2023-8-19 10:18:17

真是好人没好报啊。太过于悲惨,吃亏的还是老实人。
如果女子拒不履行19.9万,男子可能要被拖死,等不到钱到账的那天。


白眼狼的儿子,真是人不如狗。

在农村流行的一句话,把饭给狗吃,狗会朝摇尾巴,亲近你。然而,养了17年儿子发现不是亲生的。不过,后续也供他吃穿,一直到大学毕业。
最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两人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交给男子。后续因为教育问题,两人发生多次争吵。在过程当中,女子告诉男子孩子并非他亲身。
离婚后,林艳因王小超的教育问题多次与王超发生争吵,并在过程中告诉王超,王小超并非其亲生。2008年,因林艳再次提及王小超非王超亲生,气愤不过的王超遂带王小超前往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载明:被鉴定人王超与王小超不是亲生父子关系。

现在所谓的儿子参加工作,能够自食其力。在自己最需要照顾和精神支柱的时候,才发现他不辞而别。
得知鉴定结论后,王超犹如晴天霹雳,但考虑到从小抚养王小超的感情,且王小超仍是在校学生,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王超仍将王小超作为儿子抚养,继续为他提供生活、教育费用直到大学毕业。令王超意想不到的是,王小超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却选择了不告而别,王超与王小超、林艳都失去了联系。而此时的王超,已身患尿毒症、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衰竭等重病。吃亏的终究还是老实人,不仅仅是离婚,孩子还不是自己的,最后又患上了尿毒症。命运悲惨,现实也是很残忍。
对于男子的身体状况来说,现在可能最需要的是钱。所以在无奈之下,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余年来为养育“儿子”所付出的抚养费、学杂费、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最后法院也进行了审理,这也算是给男人一个公道和最大的安慰。但钱到不到账,可能又是另外一回事。
最怕的就是男子在需要钱去治疗的时候,没有指望得上这笔钱。那可能又是另一种悲剧,也是另外一种悲哀。
本案中,林艳不仅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还隐瞒王小超并非王超亲生子女的事实,在离婚后将本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费用及抚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均转嫁至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且不知情的王超身上,其行为侵害了王超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
综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法院遂判决林艳向王超支付其在抚养王小超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6.9万余元,并支付王超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看完这个案例,又再一次毁三观,再次揭露了人性的险恶。男子悲惨的命运,让人产生了同情。终究吃亏的还是老实人,辛辛苦苦养娃几十年,最后还不是自己的。
最可恨的就是抚养的孩子长大以后,居然不辞而别了。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这么多年陪伴的付出,却被他践踏。
在男子最需要照顾的时候,换来的却是清寒的一幕。不得不感叹那句:人不如狗!

zhouyu12315 发表于 2023-8-19 10:18:56

知恩图报,感恩付出,这个本是做人的基本要求,但是这个孩子确把“白眼狼”的行为发挥的淋淋尽致。对于抚养自己长大,供自己读书的养父,他没有任何的感情留恋,这样的人真的没有责任感。
同样有其母必有其子,这个母亲也是同样没有责任感的人,不仅违反夫妻间的忠诚的义务,在离婚的时候居然还把本应自己承担的抚养责任转嫁给男方,不坦诚不真诚。
反过来,这个男子真的是对于孩子用心良苦,在知道不是自己的骨肉,因为这么多年的感情依然选择了继续抚养,这个是爱的一种表达。这个男子与这对母子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现在这个男子病重在床,他们选择离开,于情于理都无法原谅,所以他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没有任何问题。
最后,普及一下法律知识,针对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以上这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若冰♀ 发表于 2023-8-19 10:19:50

这些年非亲生的一些判例里法官不让男方做有法律效力的亲子鉴定就是考虑到老实人会认账继续养孩子。不让做鉴定,逼他一步他就会继续承担父亲义务。类似的情况孩子成年后虽然和父亲没有DNA关系,但是也要负责赡养父亲的。

别当什么老实人,非必要不领证

e999 发表于 2023-8-19 10:20:43

这事儿让人气愤的不光是前妻的行为,还有“儿子”的行为!
当初,男子离婚时,为要儿子抚养权,约定一切费用自己承担,女方不付抚养费,这样他一个人把儿子养到17岁,才发现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但因为感情,他咬着牙仍把孩子当儿子养到大学毕业。没想到儿子毕业一工作,就和亲妈一起不和男子联系了。此时男子身患尿毒症,又换了肾,无奈之下,只能将前妻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他抚养孩子的费用16.9万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一、男子王超可以要前妻求林艳支付赔偿吗?


这个案件属于一起典型的欺诈性抚养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其实之前也已经发生过多起,处理模式已经比较成熟。

一般来说,父母虽然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但该义务限于血亲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而一方隐瞒另一方,与他人所生的子女,既非另一方的血亲子女,又不属于另一方的养子女、继子女,另一方本没有抚养义务,但因为对方的欺诈,误认为是自己的血亲子女,自己有抚养义务,从而承担了不该由自己承担的义务,因此所支付的抚养费对被欺诈方来说属于一种损失。

而这种损失是因为欺诈方的故意欺诈所致,因此应当由欺诈方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里,王超的损失就是由于林艳的欺诈导致的,因此自然应当由林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赔偿范围上,王超不知道小超不是亲生儿子之前所支付的部分当然可以要求赔偿,但在王超明知小超不是亲生儿子以后,仍然自愿支付的部分,因为当时他并没有受到欺诈,也知晓自己没有给付义务,所以不属于损失,恐怕是不能要求林艳赔偿的。

因此,这恐怕是王超要求赔偿的金额只有19.9万元的原因吧?

最终,法院也判决林艳向王超支付其在抚养小超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6.9万余元,并支付王超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二、王超有没有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个案件里,大家的气愤除了针对林艳以外,还针对小超不告而别的行为。毕竟王超这么多年为他也付出了这么多,最终换来的却是这个结果,当然是令人心寒的。

但其实,王超当初还可以选择不起诉林艳,改为起诉小超。

因为,如果王超不起诉林艳,就不能从法律上否认王超与小超的亲子关系。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可以起诉否认亲子关系的只能是父或者母。成年子女只能起诉确认亲子关系,不能否认亲子关系,就是为了防止父或者母将子女抚养成人以后,子女通过诉讼否认亲子关系,从而逃避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小超是不能通过诉讼否认亲子关系。而林艳虽然可以起诉否认亲子关系,跟根据规定,她要起诉还需要正当理由,否则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这样的话,在法律上,王超与小超仍然属于父子关系,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王超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小超支付赡养费,履行赡养义务。

当然,现在王超已经选择要求林艳返还抚养费,那他要求小超支付赡养费这条解决途径还能不能行得通就可能会产生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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