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sweb 发表于 2023-8-17 16:01:52

小区业主的知情权范围到底有多大? ---- 一起业主知情权案件的启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三 ) 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
       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有知情权,但业主的知情权范围到底有多大?知情权仅是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共有部分收益明细数字即可呢?还是需要向业主公开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所涉及的合同、收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原始凭证呢?
      2020年8月,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壹佰国际新城小区4名业主因不满小区物业公司公示其年年经营亏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历年来公共部分的使用和收益及支出情况,包括所有收支合同等原始凭证。
      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一审认为, 物业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小区公告栏中以张贴的方式公示了公共部分经营收支明细,现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向其公开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等所涉及的合同、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超出了合理范畴,驳回了 4 名业主的起诉。
       一审败诉后,业主认为“小区公示栏公示只有一个数字,并不知道具体收支情况,怎么能真正保证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于是业主不服,提出上诉。
       2021年4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收支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关于共有部分使用及收支情况的合同、收款凭证等原始凭证与业主权益紧密相关,属于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内容。
      物业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已在小区公告栏中以张贴的方式公示了公共部分经营收支明细,但该明细仅简单列明各项收入及支出的数额,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及监督权却难以通过该表落实。
       长沙市中院二审撤销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名业主公开自业主签订物业合同以来的关于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及支出情况所涉及的合同、收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原始凭证。
       从这起二审改判的业主知情权案件可以得知,小区业主在履行对共有部分的知情权中,完全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其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及支出情况所涉及的合同、收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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