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yumai 发表于 2024-8-7 13:57:57

耕地保护知识100问 | 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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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知识
100问(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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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也是农民增收、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严格保护耕地、依法依规用地至关重要。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加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土地知识、用地政策等了解掌握程度,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印了《耕地保护知识100问(2024年)》。
该手册主要内容涵盖耕地定义与分类、耕地保护政策、违法违规用地的判定与处置等,同时也对基层比较关切的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政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临时用地等问题作出解答。通过这本手册,可以帮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农村土地政策,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应该怎么干”,为加快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提供坚实保障。
第 九 期
Q:
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用如何确定?如何管理?
A:
土地复垦费用根据设施农业项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明确的资金数额确定的。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专用账户,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与银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Q:
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时,复垦费用是否可以分期缴纳?
A:
签订3年以上用地协议的项目,可实施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在协议签订时预存不少于20%的土地复垦费用,余下部分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进行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Q:
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用何时退还?
A: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经营者按使用前土地用途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按监管协议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经营者拒绝复垦或复垦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列支。
Q:
空置的设施农业用地可以转作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业用途吗?
A:
不可以。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禁止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Q:
水产养殖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吗?
A:
符合设施农业管理要求,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后,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开展水产养殖,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需落实占补平衡。
Q:
设施农业用地擅自用于非农建设应如何处理?
A: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经营者限期纠正。
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还应按非法占地进行查处。
Q: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谁发布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哪些?公告期多长?
A: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Q:
征收集体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用的补偿费用,归谁所有?
A: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者所有。
Q:
被征地农民一般会获得哪些补偿?
A: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的社会保障费用。
Q: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多长时间内支付到位?
A: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
来源:江苏自然资源
审核:程 鹏
发布:夏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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